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是一部由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1987-12-26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87-12-26
  • 生效日期:1987-12-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東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以外引內聯的形式,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發展外向型經濟,開發新興產業,擴大產品出口,為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服務。
第四條 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國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事業單位,向開發區提供先進技術和資金,輸送科技和經營管理人才,興辦生產性企業、基礎設施和科研機構,開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
第五條 開發區內不得舉辦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污染嚴重而無切實治理措施的以及產品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生產的項目。
第六條 開發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所在開發區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條 開發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的管理辦法;
(三)按照批准的開發區總體規劃,對開發區土地進行統一管理,確定開發區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標準;
(四)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審批、審核開發區各類投資項目;
(六)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
(七)處理開發區涉外事務;
(八)對開發區內企業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管理開發區財政收支;
(十)興辦開發區各項公益事業;
(十一)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協調、裁決這些分支機構之間的爭議;
(十二)根據需要設立工作機構;
(十三)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部門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行使本部門的權力,接受開發區管委會領導。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興辦各類項目的申請,手續完備的應在二十天以內審核完畢,並批覆或轉報;各部門對土地使用、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的辦理,應在七天以內完成。
第三章 註冊和經營
第十一條 在開發區興辦各類項目,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企業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到銀行辦理外匯開戶手續和有關事宜。
開發區內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企業應在開發區設立會計帳目,並按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和財政、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報送各種報表。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享有經營自主權。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終止經營,應按中國有關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辦理其他事宜,提出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的清產報告,並持原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其資產可以轉讓,資金可以匯出。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契約制。
開發區設立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協助開發區內企業招錄和培訓職工。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職工招聘,並根據勞動契約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確定。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企業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企業及其職工的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繳納辦法,按本省和所在市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企業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對收費分別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契約規定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開發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三年減按百分之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給予減征、免徵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外商將其從開發區內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各方以分得利潤,在開發區再投資興辦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開發區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十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和辦公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契約,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的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契約或者進口契約驗放。
上述進口料、件,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除以產頂進享受減免稅的產品外,如用於內銷產品,均應補辦進口手續,並照章補稅。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企業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二十九條 產品出口的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
第三十條 開發區內企業在開辦初期,內銷產品納稅有困難的,經報請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當年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經申請批准,允許購買國內產品出口以彌補本企業的外匯缺額。此類產品出口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的可逐年提取,延長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三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生活所需水、電、運輸條件和通信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國內物資,可由開發區物資服務部門列入供應計畫,按照當地牌價供應;自行採購的,物資服務部門予以積極協助、疏通渠道。
第三十五條 在開發區內投資並居住的外商及在開發區內工作和居住的國外技職人員,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六條 持有居留證的外商,在區內生活、住房按照國內人員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三十七條 外商和開發區內企業,同時享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應享受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項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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