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1986年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 頒發時間:1986年1月2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方:山東省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21
【生效日期】1986-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21
【生效日期】1986-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外國公民、華僑、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的勞動計畫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報所在市勞動局備案。
第三條開發區企業錄用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契約內容包括:起止期限;雇用、解僱和辭職;生產和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和獎懲;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保險和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以及雙方商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勞動契約由企業同本企業工會或職工個人簽訂,經所在市勞動局核准後生效。
勞動契約由企業同本企業工會或職工個人簽訂,經所在市勞動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條開發區設立勞動服務公司,協助企業招聘和培訓職工;負責職工就業輔導;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統籌管理職工的社會勞動保險基金。
第五條開發區企業錄用職工,可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代為招錄,也可經市勞動局同意,由企業自行招錄。新職工試用期三至六個月,試用合格者經勞動服務公司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第六條開發區企業錄用的職工,應年滿16周歲,但不得錄用在校學生。
第七條開發區企業錄用職工應按人支付工資。工資標準按照企業類別和工種在勞動契約中規定,並根據職工技術熟練程度和企業盈利情況,每年有所增加,遞增幅度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職工的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報所在市勞動局備案。
職工的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報所在市勞動局備案。
第八條開發區企業和職工應按月向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社會勞動保險基金,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繳納,職工在契約期間按本人月工資2%繳納。每月的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應在下月五日前繳納,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納額1%的滯納金。
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用以支付職工的退休金,退休後的醫療費,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和解僱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用以支付職工的退休金,退休後的醫療費,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和解僱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開發區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應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按有關規定撥交工會經費。工會應支持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職工的工作時間,每周不得多於六天,每天不得多於八小時。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事先徵得工會同意,並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第十一條開發區企業職工享受我國政府規定的公休日、節假日和休假制度,以及勞動契約中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山東省有關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開發區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山東省有關保護女職工利益的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保健。
第十四條開發區企業對職工因工傷、職業病進行治療和療養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以及女職工懷孕六個月以上和產假期間不得辭退。
第十五條開發區企業對錄用的職工,根據契約規定及本企業經營需要進行管理。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對職工進行處分時,須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正、副總經理作出決定。開除職工,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六條職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並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辭職職工如系由企業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契約規定年限的,須賠償企業一定的培訓費用。
第十七條在契約期內,開發區企業對於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不能適應生產要求而在本企業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經企業工會同意,可以辭退,但須提前一個月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按其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一定數額的辭退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試用期內發給半個月的本人工資。對由於企業經營原因而辭退的,除發給辭退補償金外,還應加發三至六個月的本個工資。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約的職工,企業應發給一至三個月的本人工資。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約的職工,企業應發給一至三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十八條開發區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由企業與本企業工會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所在市勞動局請求仲裁;一方不服裁決的,可向所在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開發區企業對外籍職工和台港澳職工的雇用、報酬、獎懲、福利、社會保險以及解僱、辭退等事項,由企業董事會決定,並在雇用契約中規定。契約副本報所在市勞動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