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21
【生效日期】1986-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外國公民、華僑、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客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承包建築、裝修等工程(以下簡稱承包工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未經登記,不準開業。
第三條開發區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國家主管機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檔案;
(二)企業各方簽訂的協定、契約和企業章程的中文或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的註冊證書副本或其他信用證明檔案;
(四)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註冊資本及合資、合作各方的份額,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批准檔案的機關、文號、日期,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
第四條承包工程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檔案;
(二)承包工程契約;
(三)客商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書、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有資本信用證明;
(四)開發區基本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的《基建工程項目施工報建申請表》;
(五)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承包工程項目、承包契約金額、期限,駐開發區主要人員的名單、職務。
第五條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國家主管機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檔案;
(二)客商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的註冊證書副本;
(三)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四)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五)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各該人員的簡歷。
登記的主要內容: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
金融業、保險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除應提交本條(一)、(二)、(四)、(五)證件外,還應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的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董事名單。
第六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均應以中文或中外兩種文字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以上企業、機構從核發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保護。
第七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後,應即到公安、稅務、海關等部門辦理居留(居住)證、納稅的進出口業務登記等有關事宜,併到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八條開發區企業遷移、轉產、增減或轉讓註冊資本、變更登記項目時,應經原批准機關審查同意,並在30天內向所在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等部門和銀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契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契約,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中途終止業務活動,應持原批准機關批准證件,債務(包括勞動服務費)、稅務及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畢的證明,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登記證。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契約期滿,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需要延期的,經原批准機關核准,可以辦理延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領取或換取營業執照、登記證時,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或變更登記費。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承包工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須接受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的,由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給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等處罰。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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