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2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3.28
  • 實施時間:2002.03.28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開發區內企業登記管理,保障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後增加“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開發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陝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修正)
(1994年1月1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2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開發區內企業登記管理,保障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企業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企業,應當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經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不得開業。
經我國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在開發區設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登記前,應先申請名稱登記,批准後填寫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檔案;
(二)企業各方簽訂的契約(協定)、章程及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檔案;
(四)投資各方的近期合法開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
(五)董事會成員名單,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或聘任檔案及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國有企業以其資產入股,應提交國有資產轉移證明檔案。集體企業以其資產入股的,應提交資產評估證明檔案。
第五條 外國承包工程企業申請登記,應填寫外國承包工程企業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三)承包工程契約;
(四)外國承包工程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書,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五)規劃建設部門核准的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外國企業申請在開發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向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國家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批准檔案;
(二)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三)外國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明;
(四)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五)該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公地點的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六)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人員簡歷;
外國金融業、保險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除應提交前款(一)、(二)、(三)、
(七)項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交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報表、組織章程、董事會董事名單。
第七條 國內企業在開發區內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檔案;
(三)組織章程;
(四)資本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五)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國內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檔案;
(三)經營資金數額證明;
(四)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在開發區投資開辦的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在開發區投資開辦的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憑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到公安、稅務、海關、商檢等機關辦理居留證、稅務和進出口業務登記等有關事宜。
第十一條 企業分立、合併、遷移,以及變更註冊資金、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性質時,應經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原註冊的企業名稱、住所、負責人的,要求增加與原核定的經營範圍相近的經營項目以及到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可持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檔案,直接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核轉手續,並報原批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經營期滿,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在原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批准延期的檔案;
(三)延期經營契約或延期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中途終止業務活動,應持原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和稅務、債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清理完畢的證明,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應按照契約規定,如期如數投入資本。不能如期如數投入資本的,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業滿一年的,視同歇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收繳其營業執照和公章,通知其開戶銀行撤銷其賬號,同時發布註銷公告。
第十五條 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領取或換取營業執照、登記證時,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開發區內的企業、外辦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對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無故拖延辦證時間,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外國企業在開發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或者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舉辦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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