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1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1
- 發布日期:1993-11-18
- 生效日期:1993-1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1993-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開發區工商機構受理開業登記申請後,1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開發區企業名稱應按國家規定的核准許可權報批。
(1)組建負責人或投資者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設立審批檔案;
(3)投資者簽章的組織章程;
(4)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資格證明;
(5)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2)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3)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檔案;
(4)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6)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7)住所使用證明。
(1)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5)負責人任職檔案;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
(2)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
(3)該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4)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5)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簡歷。
金融業、保險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除應按前款一、二、三、五項規定提交證件和材料外,還應提交該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
(1)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證件;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簽訂的契約(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按有關規定辦理);
(4)外國(地區)企業所屬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5)外國(地區)企業的資金信用證明;
(6)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開發區工商機構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對企業核准註銷登記,應同時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印章,並通知開戶銀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時應收繳《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和雇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