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試行辦法》是廣州市政府1985年4月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政府
  • 內容: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試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85-04-09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09
【生效日期】1985-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廣州市市長辦公會議通過,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發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立經營企業和內聯企業雇用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由企業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企業按照契約對職工進行管理。勞動契約內容包括:職工的雇用、解僱和辭職,契約期限和試用時間,生產(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和獎懲規定,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勞動紀律等。勞動契約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鑑證後生效。
第三條開發區設勞動服務公司,其職責是:
(一)協助開發區企業和外商在開發區的辦事機構招聘職工;
(二)負責對職工就業前的培訓的指導;
(三)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
(四)向開發區企業輸送臨時工;
(五)組織和安排開發區內的待業人員就業;
(六)調解勞資糾紛。
第四條開發區企業雇用職工,由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由企業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五條開發區企業錄用的職工,年齡應滿十六周歲以上,其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
第六條開發區企業雇用臨時工,須經開發區勞動部門審批。臨時工的使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應轉為契約制職工。
第七條開發區企業在契約期滿前解僱職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其本人,並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其標準是:
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包括不滿一年者),每滿一年發一個月本人工資;
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本人工資。
第八條開發區企業的職工,如有特殊原因,在契約期滿前提出辭職的,應提前一個月向企業申請,除契約中有明確規定不準辭職者外,企業應準予辭職。辭職人員如受過本企業專業培訓的,應補償企業一定的培訓費。
第九條開發區企業對生產(工作)貢獻大的職工,可給予獎勵、晉級、加薪;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職工非契約期間的社會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如退休、退職、候工生活補貼等待遇,由開發區勞動服務(保險)公司制定標準,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支付給職工。所需經費,由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稅前提取;職工在契約期間按本人月工資百分之二交納。 這兩項經費, 統一由企業向開發區勞動服務(保險)公司繳納。
契約終止後,工人應將扣除管理費後保險金(包括銀行存款利息)轉移到工人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開發區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按廣州市同類行業的國營職工的平均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確定。企業可根據經濟效益和職工勞動成果情況實行浮動。
開發區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社會生活消費物價指數上升超過3%時,企業職工的基本工資應及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實行每周六個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時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另定)。加班時應發加班費。
第十三條開發區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並接受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開發區企業職工享受我國規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期、探親和婚喪等假期,以及勞動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五條開發區企業職工在契約期間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其它勞動保險待遇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條款辦理。
企業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原則上參照廣州市區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經濟效益特別好的企業, 允許稅後提高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本條規定的各項經費,由企業直接支付。
第十六條開發區企業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會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執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的工會活動也可參照其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請求調解。當事人任何一方認為勞動管理部門處理不當的,可在十五天內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處理(協定)即生效。
第十八條開發區企業招聘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其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由企業董事會另行擬訂,並在雇用契約中規定。
第十九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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