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規定》是鄭州市人民政府為了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促進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規定
- 外文名:Henan zhengzhou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省政府第20號令
- 【發布日期】:1990-05-29
【生效日期】199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統一規劃、建設、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四)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工作;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內的進出口業務;
(七)處理開發區內的涉外事務;
(八)興辦和管理開發區內的各項公益事業;
(九)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國家直屬機構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的工作關係;
(十)依法維護開發區內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利用、管理;
(十二)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一)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屬國際先進水平的;
(二)產品以外銷為主的;
(三)產品能夠替代進口的;
(四)為能源、交通運輸和原材料工業及其他國內建設所急需的。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的;
(三)我國政府限制和禁止的。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國內獨立經營;
(六)國內聯合經營;
(七)租賃經營;
(八)我國政府允許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的全部在職中方職工的養老金保險、職工待業保險,應向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養老金保險和待業保險機構辦理保險手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我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一)與省內或國內重點發展的新產業和新產品有關的;
(二)對省內和國內現有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換代有顯著效果的;
(三)產品能開拓外銷市場或替代進口的;
(四)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是國內特別需要的;
(五)對省內或國內某個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鼓勵國內外生產性企業和科研單位建立生產科研聯合體。
(一)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涉外稅法納稅。企業法定負稅率高於實際負稅率的部分,由開發區財政返還。經營期不超過十年的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稅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稅率為零;第三年至第五年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點五;五年後的實際負稅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年實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點五的實際負稅率。
(二)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利潤不足彌補的,可逐年提取利潤繼續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三)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有關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企業內銷產品繳納工商統一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四)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的,除依法免徵所得稅以外,均按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負稅率超過百分之十的部分,由開發區財政返還。其中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設備或轉讓先進技術的,經批准,可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五)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
(六)新建的房屋,三年內免徵城市房地產稅,以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定期減免。
(七)外商將其從投資的企業中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開發區內的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經營在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依法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款。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繳回已退的所得稅款。
(八)優先提供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按鄭州市區國營企業的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九)享受國家和河南省及鄭州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業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零,第三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納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對出口創匯產品所得的利潤,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零,從第四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百分之十七點五。
(三)生產性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經批准,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抵補;一年抵補不足的,可以結轉次年抵補,但連續抵補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五)企業自開辦之日起,經批准三年內免繳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免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六)生產性企業,經批准可縮短固定資產折舊期,但實際折舊年限不得少於國家規定折舊年限的一半。
(七)企業自產外銷外匯收入除上交中央財政部分外,全部留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