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4號)
《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2000年9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條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在重慶市轄區停止適用。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9月29日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擴大
出口貿易和企業技術改造的工業項目及科技型項目。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基礎設施。
第四條開發區應建設完善基礎設施。開發區的能源、交通、環保設施和其他公用設施應納入市級相關計畫,優先安排,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五條開發區應根據改革開放的需要進行改革試驗,堅持精簡、高效、統一和有利於開發的原則,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慣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六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投資者的資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並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市人民政府有關命令、決定;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並實施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四)負責開發區的法制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管理開發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監察、審計、規劃、國土、建設、環保等行政工作;
(六)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管理開發區新建區域的房產、市政和園林綠化;
(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投資項目、科技開發項目,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工作,確認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
(八)協調開發區稅務、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九)指導、監督、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處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十一)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指導監督,保障經營自主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依法管理開發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公安、民政、計畫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或派駐監管人員,辦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應徵得開發區管委會同意,並經有關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簡化辦事手續,公開辦事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進的原則,按照批准的規劃和目標,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規劃要求依法審批。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查處規劃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開發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的劃撥、出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和地政地籍,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並依照有關規定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開發區內的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開發區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通過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處置。
開發區內轉讓、出租和抵押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准,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開發區的建築市場和各類建築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管理,工程報建、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開工審批手續,查處建設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開發區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理。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高新技術產業或國內急需的;
(二)產品能替代進口或擴大出口的;
(三)用於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及企業技術改造的;
(四)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無切實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市產業政策並符合開發區要求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
第二十三條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並頒發有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建設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下達立項批覆和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所在地設定會計帳簿,按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其他報表,依法接受開發區海區、稅務、外匯、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生產安全和衛生條件,維護工會組織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分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二)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三)國家和本市給予開發區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四)在開發區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稅費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