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於2021年1月14日由烏魯木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處理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議案處理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總目標,依法保障代表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處理,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交由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機關、組織進行處理。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對市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事項;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事務;
(四)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五)政黨、社會團體、事業組織、企業單位和個人的事務;
(六)其他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關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八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等多種形式,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基層廣泛聽取意見,在認真醞釀並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九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由各代表團在大會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十條 符合代表議案基本條件的,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依照《烏魯木齊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其他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十一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讓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附議代表應當在審閱議案文本並同意後,簽名附議。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二條 大會秘書處應當召開有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代表議案處理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議案處理意見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會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三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當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大會閉會後,專門委員會審議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先由相關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進行審議,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需要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收到議案後三個月內向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在研究處理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進行聯繫和溝通,聽取提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第十七條 相關工作委員會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屬檔案作詳細說明。
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對於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或者相關工作計畫。
第十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印發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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