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規範
- 通過時間:2016年4月27日
《濰坊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規範》是濰坊市發布的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規範。規範全文(2016年4月27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更好地發揮鄉鎮人...
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為了規範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規則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委員會是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是濰坊市施行的守則。守則全文 (2012年8月24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有關...
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1.《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刪去第二十條。 2.《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條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證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縣...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同時,對選舉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規範和統一。(三)代表名額和分配部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是這次選舉法修改的重點。根據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原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眾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二十三、除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設立...
(2013年6月28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詢問權,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990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5月25日遼寧省第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保證立法質量,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濰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山東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
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
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範和自覺行動。(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健全議事規則,完善會議程式,明確對政府工作等各項報告的要求,規範代表審議和提出議案,以及審議表決等程式、規則,保障代表圍繞議題充分進行審議發言,依法行使各項權利。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安排...
廣大基層幹部和人民民眾普遍認為這一決策是正確的、必要的,從初步實踐中切身體會到人民當家做主、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明顯效果,紛紛要求把人大主席團的成功作法和經驗用法律形式肯定下來,使鄉鎮人大的工作有所遵循,作到規範化、法律化,...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第三十九條要大力推行行政...
第一條 為規範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表述進行了規範和文字刪減。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6年11月1日。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另外,根據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個別條款的順序和文字表述進行了規範,並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選舉法細則、代表法辦法、人事任免工作條例三件地方性法規的修正案草案的相關內容做了銜接性修改。如修正案草案第...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本條例開展工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設立...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或者代表資格終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或者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七人至九人組成。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設,規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山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的...
其中對《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健全我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本條例開展工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單位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
第五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六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推動鄉鎮人大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
《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1995年10月19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暫行條例實施20多年來,對規範我省鄉鎮人大工作、推進地方民主政治、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6月,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