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東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東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7年5月27日,《東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印發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條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策部署,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
第十一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二條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公平競爭,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大力建設信用東營,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解決民生問題。健全基層社會治理服務體系,增強基層社會治理服務能力,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和諧東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強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條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東營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加強環境保護,加快新舊動能轉換,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放、管、服”改革,繼續精簡、規範行政權力事項,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不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第十八條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九條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市政府及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建立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繼續推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受理並審理,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對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由承辦案件的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依法提出答辯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報分管副市長簽批。承辦案件的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具體應訴工作,市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嚴格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設立和監督管理。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借款、擔保等。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五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重大財政支出等重要決策事項,須經市政府有關議事協調機構審查(審議)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要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或各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二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將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向社會公布,建立行政權力事項動態管理制度。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強化過程監控。
第三十三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升政府網站服務功能,完善市級網上政務大廳和行政權力網路運行系統,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公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落實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九條要大力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1/2。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
(三)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審議需要向省政府請示、報告和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六)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政策措施。
(七)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原則上由主管副市長召集會議,會前就議題涉及內容由主管副市長徵求有關副市長的意見。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四條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須協調一致。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須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會商,達成一致,並簽署意見。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
第四十五條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必須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要事項,或按規定必須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屬部門或分管副市長職責範圍內能夠決定的事項,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涉及機構編制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經過協調、準備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由議題提交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對議題材料進行初審後報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後,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署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議題材料中提出的決策建議要切實可行,提供的依據要準確無誤,文字表述要言簡意賅、突出主題,字數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內。
每次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秘書長根據議題內容和輕重緩急提出安排意見,請示市長後確定。議題數量根據會議時間合理安排,保證充分討論。對市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務活動或其他原因缺席的,其分管範圍內議題一般不提交本次會議討論。除特別重大或緊急事項,會前不臨時受理議題。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政務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決定的事項,以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的事項,應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後,再提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通報市政協。
第四十七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要提前安排,至少提前1天呈市政府領導同志審閱,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由議題提交部門按匯報稿進行匯報,匯報一般不超過15分鐘。匯報省政府會議精神,應著重匯報我市貫徹意見。凡已經審閱並會簽同意的議題,參會人員不應隨意發表與議題內容相悖的觀點。
第四十八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報市長同意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經委託的副市長審定同意。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市政府綜合性會議和專業性會議兩類。市政府綜合性會議一般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市政府專業性會議一般由分管副市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條召開市政府綜合性會議,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專業性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會議安排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受理,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市政府專業性會議由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市政府辦公室協助。
第五十二條嚴肅會議紀律。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政府綜合性會議,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的,要向市長請假;如縣區、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而各自工作安排與市政府會議時間衝突的,原則上服從市政府會議安排。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請假,並將原因和替代人員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與會人員應提前5分鐘入席,會場擺放席簽時應按席簽就座,沒有擺放席簽時應儘量往前聚中就座,或按會議組織人員指定區域就座。加強會議簽到管理,實行會議出席情況向主持人報告制度,將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政府綜合性會議出席情況,作為年終目標考核內容。有關市政府會議的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五十三條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能用檔案、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內容相近、時間靠近、與會人員重疊的會議,可合併召開或接續召開,提倡電視會議、專題會議和現場會議。
第五十四條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要開短會、講短話。市政府領導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1小時;安排的交流發言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每個單位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8分鐘。
第五十五條確定每周三為“無會日”,市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會議安排在除周三以外的工作日召開,以利於市政府領導同志和部門負責同志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如確需在周三召開會議,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第五十六條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市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應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七條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五十八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後,應認真審核,按程式送市政府有關領導簽批、運轉。屬市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九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各類公文,應以正式檔案上報,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運轉,不得以呈閱件、公文運轉單、信箋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除外),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領導報送的匯報材料,主要用於溝通匯報情況,不具備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審批事項的,要按規定程式重新報送正式公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
第六十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一文一事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用再報市政府審批。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公文標題要一目了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詳略得當、表述清晰、準確無誤。原則上綜合性公文字數不超過2000字,專題性公文字數不超過1000字。對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辦公室退回呈報單位。
提請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或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應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並由其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對在規定時間內不會簽又不說明原因的,主辦部門可視為其無不同意見。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和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直接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須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工作中確需向市政府請示報告的,由承擔其日常工作任務的職能部門報送公文。
第六十一條市政府領導審簽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二條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各類契約,應由有關部門代擬契約文本,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十三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擬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運轉,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並經市政府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經市政府有關會議研究後,再送市委辦公室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六十四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等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請示、報告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市政府與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外市政府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市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五條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六條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簽發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各部門的市管幹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多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應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定簽發。
(五)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六十七條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下列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屬於部門和縣區政府職權範圍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或已公開全文播發見報的。
(三)現行檔案仍適用的。
(四)上級檔案明確具體,可直接依照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的。
(五)文稿沒有新的實質內容的。
(六)貫徹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檔案的。
(七)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
第六十八條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九條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協同辦公系統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並在《東營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刊載,或在報紙、電視上公布。

第十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七十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七十一條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國家、省制定出台的政策及其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分析。
(三)貫徹國家、省和市出台政策的執行情況及貫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四)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要情況、重要動態,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六)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七)外地可供借鑑的新思路、新政策和經驗做法。
第七十二條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把握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貼近領導的信息需求,突出重點,抓住要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七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路的指導,確保網路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對遲報、漏報信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十四條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接收辦理向市政府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儘快掌握情況,力爭在事發後20分鐘內向市政府電話報告,45分鐘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報後,立即核實匯總相關情況,按程式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同時抄送市委辦公室,通報相關部門、單位。需向省政府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規定時限內報送。
第七十五條市政府領導對分管的工作應認真部署,加強督促檢查,實現任務目標。市政府各部門必須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件,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重大決策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市政府辦公室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文電。
(四)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六條對市政府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落實的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立項通知、檢查催辦、匯總報告落實情況。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有時限要求的按時限要求反饋;沒有時限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七十七條嚴格實行政務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定期對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第七十八條對省政府和市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呈送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需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辦理的事項,一般事項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七十九條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辦理情況。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市級以上(含市級)領導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四)對政府工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八十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一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
第八十二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向市長請示,並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填寫《外出請假單》,按程式報市委。出差(出訪)返回後,應向市長報告。
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縣區長出差(出訪)、休假,須填寫《外出請假單》,向市政府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出行。以上人員外出返回後,應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第八十四條市政府領導出差(出訪)、休假期間,要按照《市政府領導工作補位制度(暫行)》的規定,由相對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領導代為處理分管的有關工作。
第八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十六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匯報的事項,應由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的副職)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市長請示、匯報。需向市長請示、匯報的,應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室聯繫,由市政府辦公室作出安排,原則上由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八十七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數據統計要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不得有任何水分,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虛報瞞報、誇大失實,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做到“光明磊落”。
第八十八條強化保密意識,嚴格執行各項保密法規和規定,嚴格重要檔案、內部資料管理,市政府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標明密級或會後收回。嚴格涉密和敏感數據材料運轉,全程留痕。嚴格會議保密,市政府重要會議與會人員及記者、工作人員等,一律不得將手機帶入會場,不得泄露討論工作過程中的意見和尚未正式作出的決定。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八十九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實施辦法和市委實施意見,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九十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注重源頭預防,織密制度籠子,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持續正風肅紀,擰緊責任鏈條,切實擔負起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主義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敢於動真碰硬,嚴肅查處,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第九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範公務接待,不上高檔菜餚,一般安排自助餐,人數較少或不具備自助條件的,可安排份飯。外事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家部委、省政府部門和外市來賓來東營考察指導工作,原則上由對口部門負責接待。需市政府領導參加的,接待部門應填寫《來賓報告單》,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十二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九十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九十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和民眾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於2個月。掌握調研活動主動權,多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隨機性調研。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一律安排集體乘車,當地黨政領導一律不準到邊界迎接,不搞層層多人陪同。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時,縣區、鄉鎮(街道)只安排1名主要負責同志陪同;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由縣區、鄉鎮(街道)1名負責同志陪同,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調研期間,住宿和開會安排在定點政務接待賓館,就餐儘量就近安排在機關食堂、招待所或農家樂等場所。聽取匯報或座談時不擺放水果、香菸。
對市政府領導現場確定事項,隨行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切實抓好落實,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對現場不能解決的問題,隨行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如實記錄,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意見,交由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或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反饋辦理結果。
第九十五條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導,減少一般性會議活動報導,考察調研活動報導要多反映民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禮節性會見活動一般不作報導。
第九十六條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彩、典禮等活動;不出席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慶祝會、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基層和部門的會議和活動發賀信賀電,不為商業性活動題字題詞。
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各類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辦理,禁止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或活動,承辦部門要填寫《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活動審批單》,連同有關活動安排方案等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運轉,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九十七條市政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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