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委員會工作規則

東營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委員會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市供銷社黨委工作,進一步推動黨委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黨的工作條例和規定,制訂本規則。本規則由市供銷社黨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委員會工作規則
  • 索 引 號:0227-0104-2017-00001 
  • 發文日期:2017-06-01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東營市供銷合作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市供銷社黨委工作,進一步推動黨委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黨的工作條例和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黨委在全局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委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二)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民眾路線,把民眾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加強自身建設,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
(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委管黨治黨責任;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委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委必須服從市委領導。
第二章職 責
第五條黨委要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六條 黨委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所屬基層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定、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組織黨委活動,協調黨委成員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八條 黨委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委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民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條 黨委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委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委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黨的建設工作。黨委會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根據上級黨組織安排,每年至少向市委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
黨委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人事教育科履行對基層黨組織工作的檢查指導職責。黨委每年聽取基層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並進行評議考核,層層壓實黨建責任,完善考核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的建設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黨委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黨委書記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黨委其他成員按分工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委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決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做到反腐倡廉工作與業務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總結。黨委每年至少組織3次反腐倡廉專題學習,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黨委書記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黨課。
黨委成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述職述廉制度,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廉潔從政,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委應旗幟鮮明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及時溝通有關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三章組織原則
第十二條 黨委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在政治堅定中體現敢於擔當,以自己的示範作用影響和帶動周圍幹部民眾,堅決做到在面對大是大非敢於發聲亮劍,面對矛盾敢於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於挺身而出。
第十三條 黨委及其成員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委的決策部署,要確保黨中央和省、市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在全市供銷系統貫徹落實,堅決維護黨中央和省、市委的權威,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四條 建立黨委向市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委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黨委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所屬基層黨組織及黨員民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委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黨委成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會議,組織黨委活動,簽發黨委檔案。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受黨委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黨委成員根據黨委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黨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黨委其他成員監督,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獨斷專行。
黨委其他成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黨委每位成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相互信任、相互諒解、相互支持、相互監督。
第十八條 以黨委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檔案、發表的文章,黨委成員代表黨委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委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委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委審定或者經黨委書記批准。
黨委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委決定精神。
第四章議事決策
第十九條黨委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條 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委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黨委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委會議形式。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委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委成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可召開緊急會議,議題在會上提出。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或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集會議,但又必須儘快作出決定的,由黨委書記臨機處置,或經請示黨委書記同意,由黨委成員臨機處理,處理情況應向下一次黨委會議報告。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時,可由書記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委會議可以請不是黨委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黨委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委會議決定要向未能出席會議的黨委成員通報。黨委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委成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黨委會議須按照以下程式決策:
(一)議題確定和預告。會議前先由班子成員根據所分管工作提出會議擬議定事項,黨委書記確定會議議題;半數以上班子成員提請研究的事項,須列入會議議題。議題確定後,應在會議召開前1-2天向其他成員預告。無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會上提出臨時動議議題。
(二)諮詢論證和徵求意見。會議議題確定後,分管的班子成員或提議人事先要進行認真研究,準備好意見;對提交會議討論研究的重大問題,要在會前深入調查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有些問題可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供會議研究選擇。提出的方案應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三)醞釀討論。黨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參加會議人員要緊緊圍繞議題發言,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發言要簡明扼要。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實行書記末位發言制,即書記應待其他班子成員廣泛討論並充分發表意見後,再發表個人意見。
(四)形成決議。黨委會議要在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集思廣益,歸納總結,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決議。黨委會在討論研究重大事項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討論時如意見發生原則性分岐,除緊急情況下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議,應進一步調查、醞釀或向上級報告請示。
第二十三條 黨委決策一經作出,班子成員和各科室要分工負責,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對黨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委決策落實。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根據會議決定事項編髮《黨委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也可以由受黨委書記委託的會議主持人簽發。不編髮《黨委會議紀要》的,由辦公室將會議決定的有關內容抄告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黨委會議討論的內容、決定的事項,宜在黨內通報的,應及時通報。
黨委會議的內容,除經黨委決定可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或公開發表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紀律和作風建設
第二十五條 黨委及其成員應當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會把握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取得的重大成就,進一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六條認真開展學習型組織創建活動,努力提升黨委成員的理論水平、綜合素質和執政能力。認真落實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制度。
(一)成立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黨委成員為中心組成員,必要時可吸收各科室、基層黨組織負責同志參加。
(二)中心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畫,確定學習主題和研討專題,提出學習要求,主持集體學習研討,指導和檢查中心組成員的學習。
(三)中心組每月組織學習不少於一次,每季組織專題研討一次,具體時間由組長決定。結合形勢需要和重點任務、熱點問題,由人事教育科擬定年度學習計畫,報黨委書記審定。
(四)中心組學習方式分為自學和集中學習、討論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學習時,要結合形勢需要和重點任務、熱點問題,採取專題輔導、重點發言和集體研討形式進行。
(五)黨委成員學習情況以講黨課、做報告、寫書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中心組學習考勤、學習檔案和學習通報等制度,確保學習質量。
第二十七條 黨委要集中精力議大事、抓大事,精簡會議、檔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黨委成員要減少事務性和應酬活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認真落實黨委調研製度。
(一)在重大決策、決定、意見出台前,要通過多種方式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建立黨委成員聯繫點制度,黨委成員全年下基層時間按照市委有關規定執行,每年至少領銜1項重點調研課題。
(三)黨委成員到基層調研,要明確主題,增強目的性。要深入工作一線,多同服務對象座談,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研究問題、總結經驗、指導工作,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四)切實提高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調研前擬定提綱,調研後要通過撰寫調查報告、在黨委會上介紹情況等方式交流調研成果。黨委成員每年須完成至少1篇調查報告。
(五)黨委成員要選擇典型蹲點調研,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部門去總結經驗,又要到困難和矛盾多的地方去深入調研、解決問題。
(六)黨委成員到基層調研,要真正做到貼近工作、貼近民眾、貼近實際。要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二十八條 黨委及其成員應當帶頭尊崇黨章、遵守黨規,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自覺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
黨委及其成員要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二十九條 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
民主生活會根據中央和上級黨組織要求確定主題,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之前,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上門走訪等有效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黨委成員對照徵求到的意見和自查出的問題,深入剖析不足、撰寫發言提綱,並開展談心談話活動。民主生活會上,由黨委書記主持並帶頭髮言。參加人員圍繞主題和要求,敞開思想、暢所欲言,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委書記對會議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黨委民主生活會落實專人進行全面、準確、客觀的記錄,會後將會議總結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民主生活會形成的資料在會後全部立卷歸檔。針對會議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積極制定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單,落實具體責任,明確完成時限,切實加以解決,並在一定範圍內向幹部民眾通報。
黨委成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帶頭為基層黨員幹部講黨課。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黨委及其成員執行本規則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民眾的監督,納入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委成員出現嚴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委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委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黨委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市供銷社黨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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