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作為計畫經濟時代的產物,供銷社在那個物資短缺的年代,在保障民眾生產生活供給方面確實起到過很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物質極大豐富的當下,人們傳統認知當中長長的貨架、長長的櫃檯和一些拉長臉的售貨員,這只是供銷社存在的最直觀的形式之一,這種形式的供銷社早已不復存在,也沒有了存在的基礎。
新時代的作用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作為由國務院領導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對於它在新時代的作用,黨中央要求發揮供銷合作社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譜寫發展農業富裕農民繁榮城鄉新篇章。希望供銷合作社在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現代流通、服務農民生產生活中發揮更大作用。簡言之,供銷社就是為“三農”提供服務的。
農產品銷售、農民組織化程度、農業貸款等都是影響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因素和短板軟肋,而這正是供銷社主要職責的一部分。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八項職責當中,就有“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組織管理體制
政府與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按照
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但不得干預供銷合作社正常的
經營活動。供銷合作社
結構調整、企業改革、
再就業工程等需要政府
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
合法權益,不允許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攤派。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
委託契約,明確責任和義務,並確保兌現。
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各級聯社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任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理順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社
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擁有對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
投資活動的審批權,企業
經營管理的
監督檢查權,享有財產
受益權,但不干預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
社會組織的關係,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
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
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各級聯社所辦企業在
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平等競爭。
進財入編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進財入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
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
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
管理費。
其它信息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