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黨發[2009]6號),制定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釋義:政府部門
  • 行政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
  • 職責:指導成員社的組織建設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農村合作經濟的方針、政策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工作部署和規劃;擬訂合作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指導寧夏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和寧夏農民經紀人協會的工作。
(三)按照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國家農業生產資料、棉花的儲備工作。
(四)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成員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社員的聯繫,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六)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村各種民間流通組織建設並提供網路及信息服務,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供銷合作社系統科技開發、技術引進和推廣套用工作。
(七)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
(八)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的規定和理事會、監事會的要求,監督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情況。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社代會、理事會、監事會換屆和屆中調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訂合作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本系統經濟發展統計和財務運行情況分析工作;承擔社有資產管理、組織資金調劑、監督資金使用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和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四)市場服務處。
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為全區供銷合作社、農民經紀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網路及信息服務。
(五)合作指導處。
指導全區市、縣供銷社以及基層社的改革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各種民間流通組織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和農民經紀人協會的工作;指導成員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協調成員社關係,維護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企業發展處。
負責區社出資企業改革發展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農業生產資料、棉花、羊毛、邊銷茶儲備的市場巨觀調控工作;承擔供銷社系統科技開發、技術引進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所屬企業的改革工作;監督管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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