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5年10月26日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規範經紀人活動的全國性
行政規章——《
經紀人管理辦法》。在政府的保護和推動下,經紀人發展迅速。經紀人廣泛活躍在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產供銷、農產品期貨、農業科技、農村產權、農村文化體育等各類市場上,以其熟練的專業知識和社會化服務,在溝通供需、活躍流通、傳播信息、引導生產、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農產品經紀人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意見》(即2000年中央1號檔案)中就指出,“改革以來日益活躍的農民經紀人隊伍和各種形式的民間流通組織,是搞活農產品流通的重要市場中介,是推動農業結構調整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2003年,由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請,原國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將農產品經紀人作為一個正式的
職業納入國家的職業大典,並制定了相應的職業標準。根據《國家職業分類大典》,
農產品經紀人是指從事農產品收購、儲運、銷售以及銷售代理、信息傳遞、服務等中介活動而獲取佣金或利潤的人員。
自2004年到2011年的所有中央1號檔案,包括國家的“十二五”發展規劃、國務院2009年40號檔案均把發展農產品經紀人或農村經紀人或農產品經紀人,作為搞好農產品流通,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列入其中。
在此背景下,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底,成立了廣大農產品經紀人的聯合組織——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堅持為農服務方向,堅持以農產品經紀人為本,堅持服務至上,弘揚“愛農、敬業、守信、合作、創新”的協會文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聯繫政府與農產品經紀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密切行業內外交往,促進行業經濟、技術發展,推動農產品流通現代化。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爭取政府相關授權,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農產品經紀人隊伍建設;
(二)傾聽
農產品經紀人的訴求,反映他們的呼聲,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積極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促進農產品產銷對接,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貿易合作,搞活市場經營,根據需要興辦實業;
(四)設立網站,創辦刊物,提供市場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建立信息服務平台;
(五)組織開展會員之間的經濟聯繫,促進經濟聯合與合作,提高農產品經紀人的組織化程度和經紀規模;
(六)開展農產品經紀人
職業培訓,舉辦職業技能交流,提高農產品經紀人的從業素質;
(七)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本行業的發展現狀與趨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理論研討會、經驗交流會,按規定履行批准手續後,舉辦全國性的表彰活動;
(八)開展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規範農產品經紀人的從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發展與行業相關的公益事業;
(九)參與國家制定和修改有關農產品流通方面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制定和修改農產品經紀人國家職業標準,承擔政府委託的相關任務;
(十)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合作與經濟技術交流,組織境外考察學習;
(十一)接受會員委託,提出
反傾銷訴訟和應對訴訟,維護會員和我國的合法利益。
組織刊物
《農產品與經紀人》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會員代表大會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2007年11月30日,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舉行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3年6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
2019年6月3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現任理事會由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
現任常務理事會由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根據《章程》規定的協會理事會負責人提名原則和條件,經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第二屆理事會審議通過,提出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名單,現提交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具體名單如 下:
會長:
劉躍忠 新合作商貿連鎖集團有限公司 黨委委員、總裁助理
兼北京新合作瑞通商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文萍 天水菜籃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芳平 寧夏六盤珍坊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忠祥 中合中財(北京)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海根 杭州果品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代同林 國森天香(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葉忠興 浙江中興糧油有限公司 董事長
尹建敏 蘭州鑫源現代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叢桂海 北京奕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任懷深 中合三農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玉青 中合新農超(北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作波 威海市文登區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 會長
劉光軍 首都金融服務商會 會長
劉秀鵬 山東澤源卉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家光 海南魯商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文明 中能昊龍集團 董事長
李兵芳 山西紫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獻民 新疆正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 剛 新農商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 彥 施甸康宏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永勇 仁懷市茅台供銷合作社副主任 理事長
張 芳 黑龍江省和糧農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傳河 天生德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金誠 中國供銷集團(寧波)海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雪明 中合國泰(青島)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建如 南通仙吃鮮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宏勇 北京國宏立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 硯 湖北神地農業科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德品 湖南水目木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 峰 中湖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陳錫明 宜興市恆雪生態漁業服務專業合作社 董事長
金泓言 金珠滿江農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承玉琴 華農基業(青島)農產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姚宏 中宏三農集團 董事長
趙中良 中央黨校超越之路課題組 研究員
項洪斌 中商政和(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施秀英 甘肅皇家玫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賈建華 北京雲產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集團) 董事長
高蘭蘭 元吉(上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總經理
徐仲英 甘肅隴華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章解開 江西省供銷農商大市場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蔣亞彤 中國禾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 斌 北京新合作現代物流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秘書長:
雷 斌 北京新合作現代物流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副秘書長:
李葭
王成英
機構設定
專業委員會
聯農發超市配送專業委員會
生態農業產業專業委員會
大健康委員會
花果產業經紀人分會
數字農業委員會
養生酒與酒文化專業委員會
大宗商品交易委員會
畜禽產業經紀人分會
女經紀人分會
中藥材產業發展委員會
農產品追溯技術委員會
金融服務工作委員會
醬香白酒產業委員會
國際貿易委員會
小雜糧經紀人分會
大蒜經紀人分會
農特產品行銷委員會
森林食品經紀人分會
農產品生鮮業委員會
綠色供應鏈服務委員會
跨境電商與冷鏈倉儲委員會
牡丹暨花木產業經紀人分會
職業教育與會展服務工作委員會
道地沉香生物科技專業委員會
產業融合發展委員會
組織章程
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英文譯名:“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FPB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與農產品流通經紀業務相關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與農產品經紀相關的業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要求本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七)有權要求本團體向政府反映合理訴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理事替換代表,由該單位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成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每個單位只能推薦一名理事。
個人理事為理事會推薦的個人,經選舉後成為本會理事。個人理事因故不宜擔任理事的,須辭去理事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