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公眾立法參與權,提高立法質量,促進和規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山東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規則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
  • 印發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17年11月1日 
  • 解釋機構:市政府法制辦 
  • 施行時間: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日期:2017-11-03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索 引 號:0000-020901-2017-00009 
  • 文  號:東政辦發〔2017〕45號 
關於規則的通知,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立項過程的公眾參與,第三章起草過程的公眾參與,第四章審查過程的公眾參與,第五章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第六章公眾意見的處理,第七章附則,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則》答記者問,制定本《規定》意義,什麼是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公眾採取哪些方式參與政府立法,公眾在什麼時候、哪些環節可以參與政府立法,公眾提出的意見處理方法,

關於規則的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1月1日

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眾立法參與權,提高立法質量,促進和規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山東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眾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參與本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制定(以下簡稱政府立法)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公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指在政府立法過程中,公眾主動或者受邀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表達立法意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公開、自願、有序、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負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為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和起草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方便公眾參與政府立法:
(一)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進行民意調查;
(四)委託第三方起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九條公眾參與的意見應當公開,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違反公序良俗的;
(三)公眾提交意見時明確不對外公開的;
(四)行政機關有合理理由認為不宜對外公開的。

第二章立項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十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東營政府法制網發布徵集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建議項目的公告,並公布接受建議的地址、傳真電話及電子信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公眾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立項提交意見應當採取書面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意見應當包含建議項目的名稱,制定、修改和廢止的理由,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的主要內容等。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收集和分析,或者轉交相關部門研究處理。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意見後按規定時間將處理意見回復市政府法制機構。
對可行的意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計畫時予以採納。
第十三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制定計畫草案報送市政府審議前,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對建議項目進行論證。論證情況作為確定立法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政府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制定計畫草案時,應當同時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章起草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影響的範圍、受影響的對象、影響程度等情況,採取下列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一)通過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和立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定的主要措施等情況的說明等;
(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受影響的公眾代表召開座談會;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起草單位應當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依法需要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召開論證會,就起草過程中有爭議的專業技術性、合法性問題或者公眾提出的有必要進行論證的意見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內容具有普遍性,涉及多數公眾切身利益,需要考慮社會認同度或者接受度的,可以進行民意調查。
進行民意調查,可以由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專門調查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專業性較強或者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教學科研單位、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起草。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結合工作實際及論證情況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編制公眾意見採納情況說明。

第四章審查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時,發現起草單位未組織公眾參與的,可以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退回,並要求其依照本規則組織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進行初步討論、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東營政府法制網向社會發布公告,並公布接受建議的地址、傳真電話及電子信箱等相關信息。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草說明;
(二)徵求意見稿;
(三)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公布的其他內容。
公告載明的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就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收集和分析,或者轉交起草單位研究處理。起草單位應當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轉交意見後及時將處理意見回復市政府法制機構。
對可行的意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綜合部門意見和工作實際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向公眾徵求意見。
座談、論證過程中需要其他有關部門配合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政府審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時,應當同時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五章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七條規章公布後,應當在《東營市人民政府公報》、東營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東營日報》及時刊載。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規章公布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通過接受採訪、發布新聞稿等方式,及時、準確介紹規章出台的基本情況、解讀規章主要內容,解答公眾詢問。
第二十九條對規章進行評估的,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並告知對方。

第六章公眾意見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應當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截止、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對公眾意見的整理:
(一)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的,收集歸納意見,形成徵求意見匯總材料;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整理形成會議記錄,其中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的,還應當製作論證或者聽證報告;
(三)進行民意調查的,收集、匯總有關數據,形成調查報告;
(四)委託第三方起草的,形成徵求意見稿。
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製作論證或者聽證報告,應當載明會議基本情況、參加會議人員提出的意見、處理意見和理由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和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和論證、聽證報告,作出採納、基本採納、部分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公眾反饋:
(一)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和進行民意調查的,應當製作採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在市政府入口網站、東營政府法制網或者相關媒體上公布;
(二)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意見未採納的,由會議組織單位向發表意見的人員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書面徵求部門意見未採納的,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座談等形式向相關部門說明情況和理由;
(四)委託第三方起草的意見未採納的,按委託協定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則》答記者問

10月25日,市政府第8-1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東營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全文共七章、三十四條,從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相關事項,為保障公眾參政議政,提高立法參與度提供了明確依據。《規則》(東政辦發[2017]45號)將從12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則》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制定本《規定》意義

答: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建立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是東營市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點之一。我市自2015年被賦予地方立法權後,市政府出台了《東營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近兩年來,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出台的政府規章,堅持了書面徵求部門意見、網站公布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等公眾參與立法的原則,取得了較好效果。但也存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不規範,參與時間、方式不明確等問題,需要對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和程式進行統一規範。為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機制,細化立法程式,保障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市政府法制辦起草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則》,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檔案。

什麼是公眾參與政府立法

答:本《規則》第三條規定,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指在政府立法過程中,公眾主動或者受邀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表達立法意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公眾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參與本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制定(簡稱政府立法)工作,適用本規則。

公眾採取哪些方式參與政府立法

答:為方便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規則》第八條規定,起草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方便公眾參與政府立法: (一)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進行民意調查; (四)委託第三方起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公眾在什麼時候、哪些環節可以參與政府立法

答:《規則》第二章至第五章規定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具體分為立項、起草、審查、實施過程中四個環節,確保了政府立法工作全過程都有公眾參與。在立項過程中,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東營政府法制網發布徵集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建議項目的公告,並公布接受建議的地址、傳真電話及電子信箱等相關信息。規章制定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規章制定計畫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布。在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影響的範圍、受影響的對象、影響程度等情況,採取通過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公布草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受影響的公眾代表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立法草案內容專業性較強,可以委託科研院校、有關組織、專家學者等第三方力量起草;起草部門還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建議。在審查過程中,市政府法制機構對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在初步討論、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法制網站、東營日報發布徵集意見公告。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就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的重大問題、重大意見分歧,通過組織座談會、論證評估會、聽證會議、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並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在實施過程中,規章公布後,《東營市人民政府公報》、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東營日報》應當及時全文刊載。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規章公布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通過接受採訪、發布新聞稿等方式,及時、準確介紹規章出台的基本情況、解讀規章主要內容,解答公眾詢問。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或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部門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市法制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在規章實施後評估、規章清理過程中,公眾也可以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

公眾提出的意見處理方法

答:《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和論證、聽證報告,作出採納、基本採納、部分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決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公眾反饋:(一)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和進行民意調查的,由起草單位製作採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在市政府門戶網、東營政府法制網或者相關媒體上公布;(二)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意見未採納的,由會議組織單位向發表意見的人員說明情況和理由;(三)書面徵求部門意見未採納的,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座談等形式向相關部門說明情況和理由;(四)委託第三方起草的意見未採納的,按委託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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