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責任制

執法責任制是指在人大常委會組織、監督下,把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按其性質、內容,確定執法主體,使各項執法責任落實到位,使執法活動走向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執法責任是一種新的監督方式,它有利於法律、法規的系統貫徹執行,有利於調動、發揮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的實際效果,便於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考察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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