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經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省長 趙樂際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0-00003
  • 文  號::省政府令[第14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經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省長 趙樂際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責任制中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及管理許可權,將其執法工作細化落實到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並對其實行監督、考核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本省區域內中央直屬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未作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定職責,對本部門的執法任務進行分解,細化責任,量化目標,落實到各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明確其各自的執法依據、範圍、任務、許可權、程式、現任和各項工作目標。
執法目標應符合實際,具有科學性,便於實際操作和評議考核。
第五條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及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做到行政執法合法、公正、廉潔、高效,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本機關、本單位正確有效實施。
第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由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負責。建立以行政首長現任為核心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全面、正確地執行法律、法規、規章。
第七條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一)明確行政首長的執法職責;
(二)確定內部各處、科、室、所、隊等執法機構或者組織的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執法責任以及執法目標;
(三)確定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許可權、工作目標以及對執法人員廉政、勤政的各項要求;
(四)制定對各部門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工作目標情況的考核辦法;
(五)制定獎懲辦法,把落實執法責任制的情況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獎懲等結合起來。
第八條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由依法規定主要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會商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確定主、次執法範圍、執法許可權,明確劃分執法中的責任。
第九條為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和規範運行,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一)廉潔從政和文明執法制度;
(二)行政執法責任承諾和公示制度;
(三)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四)考核評議和獎懲制度;
(五)行政執法機關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各項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標準和方法,並對所屬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派出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評議和考核工作,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負責監督。
依法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評議和考核工作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負責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工作機關,並會同同級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等具有專門監督職能的機關,具體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指導、評議、考核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及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指導、評議、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監察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遵守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審計、人事、財政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權,對罰沒財物收繳、行政執法經費使用以及執法人員的任用、考核等制定具體監督辦法,並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對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考核內容:
(一)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式的合法情況;
(二)行政處罰、收費、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審批行為的準確率;
(三)罰沒收繳及行政性收費情況;
(四)執法文書,執法案卷等的規範程度;
(五)對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情況;
(六)執法人員的政治、法律、業務素質以及勤政和廉政情況;
(七)人民民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評價和意見;
(八)執法社會效果改善程度。
第十七條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監督考核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獎優罰劣的原則,逐單位、逐人、逐項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單位、執法人員的獎懲依據。
第十八條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監督考核,應當徵求其上級主管機關和基層工作部門的意見,並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投訴、舉報和其他批評、建議意見、必須及時給予答覆和辦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行政執法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追究其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青海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由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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