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發布文號為國稅發[2001]127號,發布日期為2001年1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1]127號 
  • 發布日期:2001-11-20 
  • 生效日期:2001-11-20 
檔案內容,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一切行政機關都要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的指示,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行為,不斷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現就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出意見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執法責任制重要性的認識
黨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稅務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部門,建立並推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切實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來,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在推行執法責任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積極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實踐證明,實行執法責任制,對於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規範執法行為,推進稅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稅務系統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工作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離。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貫徹“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工作方針,緊密結合稅務信息化建設,在鞏固、規範和完善的基礎上,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保證稅務人員正確地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二、明確執法責任制的原則和內容
(一)推行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積極穩妥、獎懲並舉的原則。
(二)實施執法責任制的內容
執法責任制是依法確定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責任,規範執法程式,考核執法質量,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執法監督制度。
執法責任制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其中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評議考核是手段,過錯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內容應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
1.崗位職責就是將稅收征管流程內的徵收、管理、稽查等執法工作,細化為具體對執法崗位及各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的職權責任和具體標準的確認。
崗位職責應當以事定崗、以崗定責、權責相當。應當根據職務、職權確定執法職責,既要符合法定許可權,又要符合稅收工作實際要求,還要與征管改革、機構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標任務相結合。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單位主要領導各自應承擔的工作許可權和責任。
2.工作規程就是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必須遵守的規定和操作程式。
工作規程的設計應當詳細、具體、易於操作,並具有明顯的崗位特點。要明確工作步驟、順序、時限、形式和標準。各個崗位的工作規程必須有機銜接,環環相扣,不能脫節,保證稅收執法活動的有序高效運行。
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一經通過,應當予以公示。
3.評議考核是通過內部考核、外部評議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以執法質量作為獎勵依據的評價方法。
內部考核是指稅務機關以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為標準,對執法人員執法質量進行的定期檢查核對。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信息化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考核辦法。縣級稅務機關組織的內部考核每年應不少於2次,省、地(市)級稅務機關組織的內部考核每年應不少於1次。
外部評議是指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各級稅務機關可通過發放執法評議卡、公開設立意見箱、開通執法監督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等方式進行。
評議考核應當體現獎懲結合,對評議考核獲得先進的應予以獎勵,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執法過錯,應當對責任人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予以追究。評議考核的結果要作為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可依照國家公務員條例,記入執法人員的人事檔案。
崗位職責、工作規程和評議考核的有關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總局要求,結合本地情況自行制定。有關金稅工程、出口退稅等責任制度,依照總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4.過錯責任追究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
過錯責任追究應當與評議考核、執法檢查和其他監督形式相銜接,切實做到有錯必究。過錯責任追究應當按照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統一規定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適用《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狠抓落實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
推行執法責任制,關鍵在於領導。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應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一把手要親自抓,並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實效。
行執法責任制要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並牽頭組織進行,對推行執法責任制中的重大問題和涉及對執法過錯人員作出經濟懲罰、行政處理的決定,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作出,由人事、黨委、財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實施。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機關處理。
各級稅務機關在推進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從確定方案、擬定製度到具體實施的各個環節,都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確保工作的有效開展。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積極組織廣大稅務幹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知識和規章制度,使每個執法人員充分認識到推行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明確自己的執法職責和工作標準,為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對本地區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認真進行檢查考核,建立執法責任制的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及時總結經驗,糾正不足。對於已開展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地區,應結合總局的要求,抓緊修訂完善,使得該項工作能夠統一、規範、完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將實施方案、制度辦法(包括新修訂的制度辦法)於2002年6月30日前上報總局。總局將對各地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照各地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定期檢查具體實施情況。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
(2001年11月20日國稅發〔2001〕127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