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

2004年12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4〕101號印發《關於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該《意見》分堅持依法治稅,大力組織稅收收入;加強涉稅信息交流,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點行業稅源管理;實行委託代征,加強對分散稅收的徵收管理;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4〕101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2月2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4年12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4〕10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促進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和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體現我省經濟發展成果,實現經濟與稅收協調增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依法治稅,大力組織稅收收入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根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攤派稅款,嚴禁各種形式的“包稅”或“變相包稅”,杜絕混淆稅款入庫級次、混淆征管範圍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凡涉及稅收的,要充分徵求稅務部門的意見。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嚴厲查處各種偷逃稅案件,依法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水平。
二、加強涉稅信息交流,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法律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定期通過網路、書面或電子信息的形式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註銷、吊銷登記情況,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與稅務部門交換登記底冊。
(二)統計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規模以上分戶工業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
(三)財政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契稅徵收情況,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提供分單位、分項目的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情況。
(四)物價部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核准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
(五)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對外付匯等情況。
(六)科技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高新技術企業複審後20日內提供有關複審情況,每年度終了後20日內提供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及審核等情況。
(七)民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情況。
(八)交通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各類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公路建設工程許可等情況。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實際資金投入及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公路、水利建設投資計畫。
(十)建設部門應於工程承攬、中標契約簽定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資料,每月終了後20日內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已備案的外來建築企業及城市拆遷等情況。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採礦許可證發放、土地轉(出)讓等情況。
(十二)石油、煤炭、黃金、水泥、鹽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礦產品開採量和產品生產量等情況。
(十三)房產管理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等情況。
(十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兼併、劃轉、改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等企業信息,應抄送同級稅務部門。
(十五)衛生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等情況。
(十六)稅務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2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房地產業營業稅徵收情況。
(十七)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在各級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財稅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具體商定提供涉稅信息的詳細內容、傳遞方式、時限要求及雙方的責任、義務等,實行涉稅信息共享,並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涉稅信息傳遞渠道,以使財稅部門更好地掌控稅源,加強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點行業稅源管理
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組織稅收收入中占有主導地位,特別是營業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對於確保稅收增長、提高“兩個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關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積極協助、配合稅務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點行業稅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稅收收入增長。
(一)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
1.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定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2.加強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環節的稅收管理。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有關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工程設計、建築施工、監理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有關稅收。
3.加強不動產銷售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製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項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預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購房者出售購買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
4.加強住房二級市場的稅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產市場,儘快搞活住房二級市場。認真清理影響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按照有關規定儘快發放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並對無證住房進行認真清理,搞好確權發證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簡化上市手續,減少相關環節,鼓勵居民換購住房,集資建房要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要加強對房產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定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免)稅憑證;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二)加強建築業稅收管理。
單位或個人有償提供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建築安裝收入,應依法納稅。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代扣代繳分包方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委託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代征有關稅收。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管理。
從事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據建築業稅務發票,並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築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
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築施工、裝飾裝修的,每月應將撥付工程款的情況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並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代征提供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勞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各項稅收。
(三)加強事業單位稅收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興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誌,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展會,車船營運、代理諮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經營收入,都要依法納入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依法申報納稅。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應稅收入的稅收管理,促其自覺申報納稅。
(四)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計畫)等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其他醫療機構的性質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對已經認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依照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納入稅務管理,按規定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
醫療機構使用的稅務部門監製的醫療服務專用發票,在參加醫療保險方面與財政部門監製的《醫院門診收費專用收據》、《醫院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稅收管理。
對福利、勞動再就業、高新技術、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規範管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取消相應資格。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收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減免的稅款外,要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砂、石等礦產品開採的稅收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砂、石等礦產品開採秩序的治理、整頓,要嚴格依法發放採礦許可證,堅決打擊無證開採、越界開採、非法承包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對亂采濫挖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要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達標的,要依法註銷或吊銷採礦許可證。稅務部門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加強對砂、石等礦產品開採的稅收管理。
(七)加強服務業稅收管理。
大力發展服務業,加強對服務業的稅收管理。當前,要重點加強對社會中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的稅收管理。
1.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徵收有關稅收。
2.加強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於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
3.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財稅部門下達的不徵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的,一律納入稅務管理,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繳納各項稅收。其中,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的應稅收入,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有關稅收。
四、實行委託代征,加強對分散稅收的徵收管理
稅務部門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的規定,可對下列分散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並按規定解繳稅款。
(一)擁有並使用車船的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可委託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代征;稅務部門也可設立專門視窗在納稅人辦理車船年檢時徵收車船使用稅。
(二)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可委託交通(公路)管理部門代征。
(三)單位和個人進行房產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可委託房管部門代征。
(四)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可委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征。
(五)單位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繳納的稅收,可委託財政部門代征。
(六)單位和個人從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及體育商業性比賽應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託民政、體育、文化部門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可委託相關物業管理部門、居委會、村委會代征。
(八)其他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委託代征。
為調動各方面代徵稅款的積極性,除按照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外,對代徵稅款難度較大的,可按照不低於代徵稅款10%的比例,對代征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由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商定。
五、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准,不得印製屬於發票範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牴觸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範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範圍。要按照國家規定,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髮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對車站、碼頭、停車場等發票非法買賣猖獗的地區,要進行重點整治。要大力支持發票刮獎、搖獎和舉報獎勵工作,保證獎金落實到位。
六、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政府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要加強對綜合治稅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稅收工作,抓重點,抓難點,求突破,加強預測調度分析,科學把握收入進度。要健全協調機制,加強工作調度。各地要認真清理越權制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執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復徵稅。財稅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財政、稅收與經濟的分析對比,提出對策與措施,指導組織收入工作順利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增加財政收入,推動全省經濟社會更快更好地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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