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3]109號
【發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2003-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3]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03年以來,各級稅務機關按照總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堅持依法治稅,不斷加強征管,狠抓基層建設,有力地促進了各項稅收工作的發展,稅收收入實現了穩步增長。但是,一些地區在貫徹稅收政策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認識不端正、落實不到位、執行打折扣的問題,個別地區甚至收“過頭稅”;同時,還有少數地區存在著擅自越權減免稅收的問題。為全面準確地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方針政策,確保稅收職能作用的正常發揮,按照全國稅務系統基層建設工作會議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稅收政策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了實現促進社會穩定、支持各項改革、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社會經濟政策目標,近一時期,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再就業稅收政策、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減輕農民負擔的稅收政策、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準確地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做到執行中不偏離、不走樣、不打折扣,不隨意擴大政策界限,不越權減免稅,保障各項稅收政策真正落實到位,努力實現國家巨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依法組織收入和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能,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處理組織收入與落實稅收政策的辨證關係。一方面,要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要全面、依法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不落實國家稅收政策也是收“過頭稅”。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做到“兩個堅決”,即堅決防止和制止弄虛作假、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切實維護好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廣大稅務幹部應當充分認識到,國家出台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是在稅收領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大政方針、實施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幹部一定要把認識提高到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來,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方針政策上來。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幹部要把依法落實好稅收政策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抓緊抓好。要帶頭學習、掌握好各項政策要點,精心組織、周密籌劃系統內外的貫徹方案,對政策落實效果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毫不動搖、不受干擾地堅持依法治稅,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要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稅收立法和政策調研,及時提出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二、實出重點,堅決貫徹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再就業問題是我國當前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全面準確地落實好再就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當前擺在我們百前的一項突出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幹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以人民利益為重,飽含對下崗失業人員的深厚感情,深入細緻地做好這項政策的落實工作。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一)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同時做好對稅務幹部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兩個方面的政策宣傳工作;要廣泛開展到社區、勞動職業介紹所、企業送稅收政策活動,把國家制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與申請辦理減免稅的資格條件、程式步驟予以公示,推行“陽光作業”;要針對不同對象,採取各種有效形式,突出政策宣傳的效果。為方便各級稅務機關宣傳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總局編寫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答記者問(見附屬檔案),各地要認真學習、貫徹,指導本地開展再就業稅收政策宣傳工作。各地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政策宣傳的內容,以更加切合本地的實際情況。
(二)深入細緻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造性地開展納稅服務工作。如:可在辦稅服務廳設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辦稅專用視窗;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開闢“再就業減免稅審批工作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核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下崗失業人員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享受到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著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在服務中執法,將公正執法作為對納稅人最好的服務。要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監督辦法,使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落實在機制上得到保障。要建立執行過錯追究制度,對拒不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或者落實不到位的,對擅自擴大政策執行範圍或未按政策規定擅自越權減免稅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明確要求,確保各項稅收任務圓滿完成
各級稅務機關在落實各項稅收政策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內部協調,爭取外部合作。凡是稅務機關自己能夠做到的,一定要想方設法,盡力儘快地完成;凡是涉及稅務機關不同部門的,一定要加強協調,密切合作,決不能因為內部協調不暢而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凡是需要與其他部門配合才能完成的,稅務機關要主動尋求合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齊心協力地落實好各項稅收政策。
為了減輕基層稅務機關的壓力,對於因依法落實稅收政策而影響完成稅收計畫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實事求是地逐級上報,由總局核減稅收計畫。對由於主觀原因,應當依法減免稅收卻未減免而導致2003年後期稅收收入偏高的,總局在編制2004年稅收計畫時將不考慮翹尾因素。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全面落實各項稅收政策的同時,不斷加強稅收征管,發現薄弱環節,挖掘征管潛力;要嚴格控制新欠,有計畫地清理陳欠,防止收入起伏過大;要堅決防止和糾正各種越權減免稅行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同時,要堅決防止和糾正收“過頭稅”行為,梳理歷史積澱的收入“包袱”,根據收入情況,逐步予以消化,以夯實收入基礎,實現稅收收入的可持續穩定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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