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4月12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稅函〔2010〕148號 
國稅函〔201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和2009年全國所得稅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現就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既是對全年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總結,也是對企業所得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的全面檢驗。2009年以來,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關配套政策和辦法,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意義重大。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及時安排和部署,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各項工作,保證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要求
(一)抓好企業所得稅法各項配套政策及年度納稅申報的宣傳、培訓工作。2009年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對企業所得稅宣傳、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輔導,幫助納稅人掌握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政策以及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程式。要注重對重點稅源企業、重點行業、新辦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被評估的疑點企業進行個性化輔導,提高納稅人辦稅能力,確保納稅人有序、及時、準確地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二)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要求,抓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事前、事中、事後各環節服務和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審批、備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彙算清繳工作規範,處理好納稅服務與彙算清繳關係、納稅申報與稅前審核關係、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關係,切實做好彙算清繳各項後續管理工作。
(三)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質量。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深入開展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各項制度,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申報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係是否準確,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
(四)積極推行電子化申報。各地稅務機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大力推廣電子申報模式,力爭電子申報率在2008年的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進一步提高電子化申報的覆蓋面。要多渠道推廣套用企業所得稅電子化申報軟體,積極推廣稅務總局免費提供納稅人使用的、滿足彙算清繳功能的電子申報軟體,同時鼓勵納稅人自行選擇符合納稅申報接口的商用申報軟體。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一)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的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類準備金,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調減金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口徑不變。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如出現虧損,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並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對應虧損年度的相應行次。
(三)不徵稅收入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符合上述檔案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第14行“13、不徵稅收入”對應列次。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和資產,不得稅前扣除或折舊、攤銷,作相應納稅調整。其中,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填報該表第38行“不徵稅收入用於所支出形成的費用;其用於支出形成的資產,填報該表第41行項目下對應行次。
(四)免稅收入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規定,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關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一、免稅收入”第5行“4、其他”。
(五)投資損失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於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
(六)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徵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七)彌補虧損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總機構彌補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三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對應行次。
(八)企業處置資產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九)彙算清繳匯總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彙算清繳。為全面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源狀況、所得稅收入等情況,從2009年開始,各地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分析、報告時,應包括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相關數據資料。
四、做好彙算清繳的各項後續管理工作
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有關後續工作。
(一)強化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對企業所得稅異常申報戶分析和監控,及時核對相關涉稅數據和資料,認真組織清理綜合徵管系統相關錯誤信息。
(二)做好納稅評估、檢查工作。要結合彙算清繳和日常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檢查,制定評估、檢查方案,確定評估、檢查對象,進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處和打擊企業所得稅違法犯罪行為,原則上評估、檢查面要同比增長5個百分點。
(三)充分運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系統。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4號)要求,運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系統,進行數據採集、稅源分析、涉稅信息匯總、納稅評估等後續管理工作。針對200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系統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將對系統進行升級完善,請及時在稅務總局“FTP://所得稅司/綜合處/彙算清繳”資料夾下載安裝。
(四)及時報送彙算清繳匯總表及總結報告。對彙算清繳相關數據、資料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形成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表,並附彙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彙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及相關分析;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分布情況;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企業所得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經驗、問題及建議等。匯總數據和總結報告應在2010年7月底前上報。
(五)彙算清繳數據和總結應按時上報至稅務總局“FTP://所得稅司/綜合處/彙算清繳”資料夾下,不需再報送紙制資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總統計口徑、報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五、在以後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中,上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和彙算清繳工作要求未作調整或特殊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