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是稅務總局頒布的一項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56號
- 發布日期:2000-03-28
- 生效日期:2000-03-28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56號
【發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2000-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發〔1999〕12號檔案中提出的關於暫停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政策決定,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收尾工作,現就停徵後的有關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各級地方稅務局要認真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後的清理清查工作。針對多年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不到位的現象,為維護稅收法規的嚴肅性,確保稅款足額入庫,儘量縮小停徵該稅對完成2000年稅收收入任務的影響,應當進行徹底的清理清查。凡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徵以來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應稅建設項目投資,均應納入本次清理檢查範圍。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點是:對偷逃稅戶要進行補稅等處理;對拖欠稅款戶要限期補繳欠稅。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傳、匯報,爭取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以利於工作順利發展,具體清理清查辦法由各地自行安排決定。
(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劃清停徵前後界限,對納稅戶不能準確提供1999年上半年與下半年實際完成投資額以及建設項目2000年1月1日前實際完成投資額的,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從實核定其實際完成投資額。
(二)對建設項目應納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凡需補繳稅款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賦予的許可權,採取必要的手段,確保稅款足額入庫;需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批准,不得拖延,具體的退稅辦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屬以前年度的欠繳和應查補的稅款,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一次清繳確有困難的,可制定清繳計畫,經稅務機關核准,於2000年底前分次繳清應納款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