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為使有關單位與稅務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現對徵收投資方向調節稅與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的分類。《暫行條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目稅率表),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和商品房屋投資項目,也適用於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投資中的所有新建、擴建項目。
為促進現有企業的技術進步,鼓勵把有限的資金(特別是折舊基金)真正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暫行條例》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技術改造項目作為單獨系列確定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即按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徵收投資方向調節稅。凡是單純工藝改造和設備更新的項目(無建築工程投資)以及在基本建設序列中享受零稅率的產業和產品,在技術改造中都享受零稅,除此之外的其它項目按10%徵稅。對以技術改造名義搞基本建設的項目,一律按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稅率加倍徵稅。技改項目與基建項目的劃分,暫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計資〔1983〕869號檔案和現行分工及審批許可權確定。
集體和個體(含私營企業)投資項目中確屬現有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項目,需經過計畫部門和稅務部門確認後,比照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改造項目的徵稅辦法辦理。
商品房屋建設中,商品住宅按5%的稅率徵稅;按《
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經有權單位審批並由開發公司建設的樓堂館所按30%稅率徵稅;其餘除適用零稅率的商品房屋建設外,一律按15%稅率徵稅。
二、稅金要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建設單位在編報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標明項目的產業屬性,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估算內容。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標明每一個單位工程(難以列明單位工程的,可按單項工程,下同)的產業屬性、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並按單位工程進行計算;技術改造項目要列明建築工程投資額及稅率稅金。全部稅金計入項目總投資,但不做為計征各種稅、費的基數。
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徵之前已批准立項,但尚未批准開工建設的項目,仍按上述要求將全部稅金計入項目總投資,並相應修改已批准的設計任務書估算總投資或初步設計總概算,並報原批准單位備案。
已列入年度計畫的收尾、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預備項目,也必須按照項目的產業屬性和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從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徵之日起,計征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稅金,並將稅金納入項目總投資。對增加的這部分稅金,可區別不同情況,採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壓縮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節約開支、降低工程造價,按協定或原資金來源比例由有關部門增加投資或自籌等辦法解決。
三、基建項目按項目的單位工程計稅。各部門(公司)、各地區在編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畫時,必須按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資額,並分別標有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
四、項目納稅計畫的編報。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編報並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下達分單位工程的投資計畫。在項目投資計畫中,包括應徵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指標。技術改造限上項目,按項目隸屬關係,由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技術改造主管部門(計委、經委、計經委)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限上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年度建築工程投資和稅金計畫。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經委審定和下達。其中基本建設可按項目產業屬性列出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但對樓館堂所仍應按30%的稅率列出稅金。技術改造項目按建築工程投資列明稅金。
五、實行項目就地徵稅。為了適應地域徵稅的要求,中央管轄的投資項目計畫,由國務院各部門(公司)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其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計畫同時抄送經委。地方投資項目計畫中由經委管理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列明稅金並匯總後,抄送同級計委。跨地區的聯合投資項目計畫,由主要投資方負責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要負責本地區範圍內所有投資項目計畫和應徵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金的審核、匯總,在審核、匯總時,對經委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無權否定。經同級稅務部門對審核、匯總的投資項目稅率和稅金核定後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省級和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經委和稅務局在審核各單位報送的投資項目時,對其應徵稅金,發現有不符合《暫行條例》規定的,要按《暫行條例》進行修正。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切塊給地(區)、市和縣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由地(區)、市和縣自主安排的投資項目計畫,按本規定第四條,也必須標明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稅金,報送省級計委(計經委)、經委、稅務局,經其按規定核定後再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
六、對投資項目發放投資許可證。投資項目計畫下達後,納稅人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登記、申報手續,並按規定要求到項目開戶銀行交納稅金,然後由省級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發放投資許可證(也可部分委託地市級計委代發),其中,經委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經委審核的計畫,由計委發放投資許可證。只有領取投資許可證後,工程才準許用款(交稅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資許可證發放辦法見附屬檔案)。
七、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繳納。納稅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計畫或其它建設檔案後的一個月內,向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按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金數目到開戶銀行預交稅金,一次交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經稅務機關核准的期限,於九月底以前繳齊當年全部資金,年度終了和項目竣工後兩個月內辦理年度結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結算未交足稅金的,應在下年度投資中補交。多交的稅金,可抵交下年度稅金。項目竣工後,按應徵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項目及其單位工程的實際完成投資清算。未交足資金的,應在三個月內補交;多交稅金的,稅務機關應將多收部分退還納稅人。
暫時分不出單位工程的基本建設預備項目,可先按項目產業屬性確定稅率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並可以委託各專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代扣代繳,徵收和扣繳的稅金要及時劃轉中央金庫,專戶存儲。
八、計畫外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稅務機關除按其適用稅率徵稅外,並可對納稅人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內的罰款”。計畫外項目,是指國家核定的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及四個經濟特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之外,未經國家批准自行擴大投資規模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對在《暫行條例》中屬於零稅率範圍的計畫外項目,則採用其他方式給予處理。
九、如建設《暫行條例》附表二中國家明文禁止發展的項目,一經發現,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設外,還要採取沒收建設投資和已形成的固定資產等強制性措施予以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另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訂
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在優惠辦法公布之前,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先按《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