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7.12.09由國家計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 頒布時間:1997.12.09
- 實施時間:1997.12.09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第三章 經費管理,第四章 組織管理,第五章 項目的鑑定驗收,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以下簡稱“工業性試驗項目”)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性試驗是指對各種科技開發和消化吸收及創新,特別是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技術,在取得科技試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放大規模的生產驗證和技術集成,通過考核其生產技術和裝備的可行性及規模生產的合理性,達到促進產業化的目標,以推動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
第三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是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具有基本建設性質的科技項目。
第四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五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列入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計畫,滾動執行,由國家計委負責匯總編制。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申報工業性試驗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審核通過。
(二)項目科技成果經省部級以上單位的認定。
(三)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行業中有較高的技術水平。項目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並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
(四)項目申報單位主要是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國家和集體參股、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五)項目申報單位具備項目建設資本金,有所在地銀行對該項目的貸款意向。
(六)項目建設的原材料供應及一切外部協作配套條件落實,並充分利用原有廠房、設備等既有的基礎環境和條件進行。
(七)項目建設期限控制在3年左右。
(八)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健全、領導班子團結、技術力量較強。
第七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申報程式
(一)項目申報單位向主管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寫項目建議書的要求見附屬檔案一)。
(二)主管單位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後,正式向國家計委申報,並報地方計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附有關銀行貸款意向。
(三)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委託甲級設計單位或甲級工程諮詢單位編制工業性試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見附屬檔案二);主管單位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
(四)主管單位將論證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同時附上有關檔案:①專家論證意見,②自有資金證明,③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的工商註冊檔案,④部門或地方配套資金證明,⑤地方計委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⑥水、電、汽、原材料等外部協作配套條件落實的有關檔案,⑦涉及環境保護的項目,附上當地有關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後,按項目貸款渠道送有關銀行評審,待銀行作出貸款承諾後,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列入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計畫。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委託甲級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編寫初步設計的要求見附屬檔案三)。初步設計中,涉及有關工藝設計的內容應吸收提供科技成果的單位參加。初步設計由主管單位組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初步設計如改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內容和要求,須由主管單位報國家計委批准。
第九條 初步設計總概算允許超過國家計委批覆的項目總投資的10%,其超出部分的資金由主管單位和項目申報單位負責解決。總概算超過10%以上的項目,要按程式重新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十條 初步設計審批後,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開工報告(編寫開工報告的要求見附屬檔案四),由主管單位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的經費,由國家、部門、地方、銀行、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共同籌集解決,以銀行貸款和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的自有資金為主。國家根據項目建設新增投資,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經費,作為對項目資本金的投入。
第十二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的總投資,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和新增投資兩部分。新增投資部分由固定資產投資、鋪底流動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試驗費等構成。資金來源包括國家預算內資金、部門或地方配套資金、申報單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國家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和貸款,相應增加主管單位的投資規模;部門、地方的配套資金和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的自有資金等,分別納入部門和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國家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和貸款,按計畫和項目進展情況分年度下達;部門、地方和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的資金按批准的用款計畫配套使用。
第十四條 國家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和貸款實行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國家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構成國有資產。項目投入正常運轉後,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由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用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解決。
第十五條 凡列入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計畫的工業性試驗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2號)的規定,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項目建設所需進口的關鍵設備儀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等,將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 國家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和貸款,不得挪用和浪費。貸款計畫的下達與管理按有關銀行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銀行貸款投資計畫下達後,原則上不得變動。如確需變動,須經主管單位與地方承貸銀行協商後,由主管單位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對工業性試驗項目全面負責。
(一)由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進行資格審查,報國家計委備案。
(二)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項目法人代表及項目主要負責人應熟悉國家、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應具有一定的業務能力和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或擔任過同類項目的管理工作,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三)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及項目主要負責人的,須按本辦法審查確認。
第十八條 工業性試驗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購置等,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推行招標制。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檢查制度。
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和下年一月向主管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及下一步計畫安排。主管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和下年二月向國家計委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和下一步資金安排計畫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計委和主管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項目建設期間如發生重大變化,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須經主管單位及時報告國家計委。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評估制度。
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國家計委有選擇地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
項目進行鑑定驗收前,主管單位要委託有資格的審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審計。
項目鑑定驗收兩年內,由主管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的技術經濟情況進行後評估(編寫後評估報告的要求見附屬檔案六)。評估報告按一式兩份,上報國家計委。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以下情況,國家計委商主管單位暫停以至撤銷工業性試驗項目,並發文通報:
(一)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技術、市場及管理等發生重大變化,使項目無法進行的;
(二)項目可研報告批覆後二年內尚未開工,或項目建設嚴重超期的;
(三)配套資金或外部條件不能按計畫落實的;
(四)發生不可預見的重大事件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國家計委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通報,直至撤銷項目或追回國家投資:
(一)項目主要負責人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二)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三)其它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於被撤銷和失敗的項目,主管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時進行處理,清產核資,避免國家資產流失。對情節嚴重者,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項目的鑑定驗收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或項目法人在完成項目規定的建設、試驗內容,按相關行業規定,穩定達到預期技術經濟指標和生產能力後,應組織設計單位等共同編寫項目鑑定驗收報告(編寫鑑定驗收報告的要求見附屬檔案五),報送主管單位。
主管單位對鑑定驗收報告審核同意後,向國家計委提出鑑定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的鑑定驗收工作,由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委託主管單位組織鑑定驗收委員會進行。專家鑑定驗收意見及鑑定驗收報告檔案一式兩份,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通過鑑定驗收的項目,由國家計委頒發鑑定驗收證書。
第二十八條 按照項目投資比例,投資各方對工業性試驗項目的成果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的管理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計畫管理辦法》(計科技[1990]57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建議書內容要求
1、項目的必要性。
2、前期科研成果水平。
3、試驗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
4、建設內容、規模、地點、期限。
5、項目申報單位概況及原材料、燃料、電力供應、公用設施等支撐條件的情況。
6、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7、試驗成果的推廣範圍和可能性。
8、產品的市場和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9、附前期科研成果等有關證明。
10、附國家重點工業性試驗項目申請貸款表(見附屬檔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