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稅發〔2008〕80號
為了鞏固打擊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所取得的成果,現就進一步依法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內容主體
二、加強集中印製,完善防偽措施
(一)落實集中印製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製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431號)要求,抓緊完成印製企業的招標工作,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數量,儘快實現按省集中印製普通發票,切實提高普通發票的印製質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發票印製成本。貫徹集中統一的原則,除企業冠名發票外,要科學合理地簡併規範通用發票票種。
(二)加強防偽專用品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1057號)要求,加強對發票防偽專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並落實管理責任制。凡達不到防偽專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業,一律取消其印製資格。年內對發票承印廠進行一次全面清查,重點檢查發票防偽專用品購、存、用以及印製等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改進和完善發票防偽措施。要在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基礎上,分行業研究其特徵,有針對性地增加地區性防偽措施;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發票上印製條碼或密碼,提高發票防偽性能,方便企業和消費者查詢辨偽。各地對增加或變更的公眾防偽措施應及時公開,並報稅務總局備案。稅務總局將適時在稅務總局網站公布各地普通發票票樣和公眾防偽措施及查詢方式,以方便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查詢辨偽。
(四)做好冠名發票印製工作。為了提高和維護納稅人自身信譽度,減少串票現象的發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都可以申請印製、使用冠名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審批,最佳化服務,規範管理。
三、嚴格發票發售,防止發生騙購
(一)確保發票申領者身份合法。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註冊登記信息查詢系統,以及公安部門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證件註冊登記,騙購發票。
(二)分類進行發票初始核定。要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納稅人適用的票種、版別、數量前,分行業、分項目、分規模對納稅人進行相關調查測算,並以此作為依據,在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結合其經營行業、經營項目、經營規模,對其申請領購的發票票種、版別、數量認真進行核對和確認。
(三)合理控制發票發售數量。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範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範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製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使用量範圍內;對定期定額戶應供應小面額發票,並及時根據使用情況調整供應量和納稅定額。
(四)規範定額發票的供應。對不在稅控收款機推行範圍內或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又不適合使用機具開票的納稅人可提供定額發票。定額發票的供票數量根據納稅人經營額、納稅額確定。
四、規範發票開具,嚴格代開管理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票管理。要認真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髮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告之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的法律責任。
(二)加快實行機具開票、逐筆開具制度。凡已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地區和行業,要全面推行稅控機具開票,納稅人要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數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手工開票。
(三)規範代開發票行為。對臨時需要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應告知其代開發票的範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辦理程式和手續,並及時受理,認真審核、照章徵稅後為其辦理代開事宜。
五、加快稅控機具推廣,配套推行有獎發票
(一)加快推廣進程。推廣套用稅控收款機是加強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推廣套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控收款機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4]110號)等有關規定,加快稅控收款機推廣套用工作。已經開展推廣套用的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繼續擴大推行範圍,完善各項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數據做好"票表比對"和稅源監控工作;已實施招標尚未推廣的地區,要儘快組織試點工作,完善實施方案,落實好納稅人購買稅控設備的各項優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業組織好稅控收款機推廣套用;目前尚未實施招標的地區要提高認識,切實轉變觀念,克服畏難情緒,抓緊完成稅控收款機選型招標工作。
(二)建立有獎發票和舉報獎勵制度。凡已推廣套用稅控收款機地區的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通知》的要求,報經稅務總局向財政部申請有獎發票資金,適時開展"有獎發票"和"發票舉報有獎"活動;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有獎發票的有關規定,積極申請地方財政支持。要通過開展"有獎發票"和"發票舉報有獎"活動,鼓勵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積極檢舉發票違法行為,促使納稅人依法開具、使用發票。
六、嚴格繳銷管理,防止發票流失
(一)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
後台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採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並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相應調整供票量。對重點納稅人要實施當期"驗舊購新"和"票表比對".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重點納稅人或重點行業的納稅人開票信息進行數據採集和認證,進行相關數據的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採取措施糾正,涉嫌偷逃騙稅的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及時處理丟失或被盜發票。當發生髮票丟失或被盜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並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資料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七、建立查詢系統, 倡導維權辨偽
(一)建立發票辨偽查詢系統。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手段,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和查詢系統,收集發票印製、領購、開具、繳銷、丟失、被盜、作廢信息,並通過專用系統進行分析和評估。要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以及簡訊平台,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的信息查詢服務,建立普通發票信息監控平台。
(二)倡導納稅人維權辨偽。要通過各種公共媒體和宣傳工具,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發票防偽知識以及識別發票真偽的方法,不斷提高廣大用票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發票的自覺性,鼓勵廣大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
(一)深入開展重點打擊行動。會同公安部門重點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簡訊、網際網路、傳真、郵遞等交易方式銷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活動,嚴厲打擊專門傳送發票違法信息和專門代開發票的團伙,集中治理在街頭巷尾、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兜售假髮票的行為,加大對印製假髮票窩點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工作督導,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更大成效。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今後稅務稽查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將發票檢查列為稅務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持之以恆,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工作的長效機制。凡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髮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將發票使用情況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掛鈎。凡有發票違法行為的,應作為對其納稅信用等級降級處理的依據,並記錄在失信信息資料庫中,供社會查詢。
各級稅務機關要緊密依靠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開展好打擊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將發票管理工作列入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協調,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有效整合資源,狠抓任務落實,切實提高發票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