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通知,各地按國稅發[1991]111號和112號文的有關規定印製的原底紋版發票可繼續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更換採用統一防偽措施的新版普通發票。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048號
【發布日期】1995-03-14
【生效日期】1995-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稅發[1995]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發票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普通發票的防偽性能,便於普通發票在全國各地流通和防偽識別,堵塞發票管理漏洞,減少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在全國逐步統一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國稅發[1991]111號和112號文的有關規定印製的原底紋版發票可繼續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更換採用統一防偽措施的新版普通發票。
二、統一後的新版普通發票,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使用專用水印紙印製發票聯,不加印底紋;二是使用專用有色螢光油墨套印發票監製章及發票號碼。
三、考慮到目前各地已開始啟用原增值稅專用水印紙印製普通發票和仍有庫存螢光油墨的實際情況,為便於銜接,減少浪費,總局繼續指定江蘇省鎮江大東紙業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紙廠生產普通發票專用水印紙;北京中標國安防偽技術公司生產有色螢光油墨。
四、各地應按照集中統一的原則,清理整頓發票印製企業,逐步篩選發票印製廠家,切實加強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管理,不斷提高普通發票的印製質量。
五、為防止和減少原版發票的浪費,請各地嚴格控制原版發票的印製數量,妥善處理好發票換版的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