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發票防偽措施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發票防偽措施管理的通知,發布於2000-12-28。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京地稅征[2000]559號
【發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發票防偽措施管理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0〕559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發票承印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規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提高發票的防偽性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地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的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防偽措施實施的範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印製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批准自印的普通發票統一實行防偽措施。即:統一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造紙企業生產的發票防偽專用紙和發票防偽專用油墨。
二、防偽措施套用的對象
1、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所使用的紙張。
2、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所套印的發票監製章和發票號碼。
3、特殊需要在發票聯所增設的其它防偽標記。
三、發票防偽的特徵
1、專用紙:發票的發票聯統一使用白色專用水印原紙,水印圖案為菱形,中間標有SW字樣。
2、防偽油墨:發票聯的發票監製章和發票聯的號碼統一使用有色螢光防偽油墨,印色為大紅色,在紫外線燈光照射下呈橘紅色反應。
3、使用無碳壓感紙或機打發票用紙所印製的普通發票,其防偽特徵統一使用防偽油墨套印發票監製章和發票聯號碼。
4、如有特殊需要在發票聯增設的其它防偽標記。其防偽標記和特徵由市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
四、防偽專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發票承印企業使用的防偽專用品,統一由市局負責向定點生產企業調撥。未經批准發票承印企業不得擅自購領防偽專用品。
2、發票承印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範圍使用防偽專用品,發票印製的防偽質量必須符合市局規定的標準。
3、發票承印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防偽專用品的領、用、存管理制度,並應設專人、專庫加強保管,確保專用品的安全。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出或互相串用防偽專用品。
4、發票承印企業如發生防偽專用品的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市局接受處理,並採取有力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5、市局將定期對發票承印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不按此規定執行的,以及發生防偽專用品流失或擅自損毀的,市局將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理、並取消其承印發票企業的資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