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為了促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1-30  
  • 生效日期:2001-01-30
  •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發布單位】82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陸浩
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
甘肅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法確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對行政執法工作目標實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作出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和失職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監督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機關及其直屬派出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監督考核工作,並對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指導。
被授權或受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應按照上級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並接受其監督考核。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縣行政執法機關,在按照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同時,應接受同級政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第五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本系統正確有效的實施。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責任
第六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每個執法人員,確定執法許可權、責任和目標,並制定具體的考核、獎懲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機關負責執行的和配合有關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對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項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條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職責劃分不明確的,應及時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確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主要行政執法機關需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配合執法的,主要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加強聯繫,搞好銜接,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擅自規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項目或不按規定報送備案;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申訴、舉報不及時受理或拒絕、推諉;
(三)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或無故拖延;
(四)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
(五)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六)對下屬行政執法機構、人員擅自規定罰沒款或收費指標;
(七)不實施罰繳分離制度,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的獎金和經費掛鈎;
(八)不及時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或者判決、裁定;
(九)任用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十)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行政執法公示等各項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建立的各項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行政領導與行政執法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負直接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業務學習和勤政廉潔教育;
(三)負責組織落實行政執法監督的各項制度;
(四)及時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問題;
(五)組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重大行政處罰等案件的討論並作出決定;
(六)帶頭嚴格執法,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並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或甘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必須著裝整齊。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二)貪污受賄,徇私枉法;
(三)隱瞞、偽造證據;
(四)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打罵、刁難民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七)對提出申請、申訴、舉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並納入本機關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對行政執法人員考核評定政績和獎懲、任用、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效果;
(二)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式的合法程度;
(三)行政措施、執法文書、執法案卷等規範程度;
(四)執法人員的政治、法律素質和勤政廉潔情況;
(五)人民民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評價和意見。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內設機構、直屬派出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或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各項規定的落實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包括處罰案件數量、處罰種類、罰沒數量、上繳情況)和準確率;
(三)行政許可行為審批情況(包括審批的件數、批准率與駁回率等)和準確率;
(四)行政性收費情況;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六)對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等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配契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指導、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自調查之日起半年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並對其違法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申訴或舉報,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受理或認真查處。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中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製取得顯著成績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活動,具體事務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本機關內設或直屬執法機構中,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製取得顯著成績的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由本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二)包庇或對違法責任人查處不力,產生不良後果的;
(三)本機關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二十六條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造成國家賠償的,個人承擔全部費用;因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應當按照損失額的3-5%的標準向直接責任人或有關負責人追償,但最多不得超過50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各部門派駐本省的行政執法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應當將本人依法行政的情況作為述職的主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單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報告上級主管行政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