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甘肅省政府於1998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8]63號
  • 發布日期:1998-10-13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8]63號
【發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依法
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發〔1998〕63號1998年10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甘肅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關於加強依法治省工作的決定》和《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議》,全面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強化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職能,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政府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運行,現結合全省政府系統的工作實際,提出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省政府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以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治省的《決定》、《決議》為依據,全面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政府行政行為,促進全省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依法行政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必須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政令統一,令行禁止。
第三,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跨世紀發展戰略目標和工作部署,促進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第四,必須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都要以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原則,把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內容,力求為人民民眾辦實事,辦好事,見實效。
二、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政府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逐步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設制度化,監督機制完善化,建立起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全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全面進步。
為了確保依法行政工作總體目標的實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長遠發展目標,緊密結合我省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實際需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抓緊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的起草、審查和制定:(1)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調整市場主體關係,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2)加強巨觀調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明確法定的保障措施;(4)振興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大力推進經濟結構和所有制結構的戰略性調整;(5)強化農業基礎地位,全面發展和繁榮農村經濟;(6)強化環境資源保護和人口發展管理,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7)努力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8)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9)規範政府職能和行政行為,強化監督職能;(10)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11)全面推行公務員制度,加強勤政廉政建設;(12)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水準;(13)促進科教興省戰略和科技成果轉化,建立和完善城鄉人民醫療保障體系。通過以上立法工作,制定出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符合我省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工作要從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切實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與改革進程相適應,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嚴格依法行使權力。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切實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行使行政執法權力,努力提高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執行。
1、要把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切入點。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相當嚴重,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和重點問題,要集中力量進行整治,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要認真查證、嚴肅處理;嚴格行政執法的許可權、程式和紀律,樹立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形象。
2、要認真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分解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崗位,明確責任,定期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獎懲、任用、晉級的依據。通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現執法許可權法定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程式公開化,執法行為規範化。公安、工商、稅務、建設、物價、農業、林業、教育、衛生、勞動、交通、環保、技術監督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要率先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緊密結合本系統的實際,抓緊制訂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狠抓措施落實。
3、要認真貫徹落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項制度。
(1)持證執法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清理、審查、確認行政處罰實施機構,完成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工作。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確保行政執法權由具備主體資格,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機關、組織和人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行使,並自覺接受民眾監督,未經統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政治業務素質差、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一律調離原行政執法崗位;堅決禁止契約工、臨時工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2)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規定》的要求,凡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依法組織聽證,以保證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正確實施,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依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儘快落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加強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保證罰款及時上繳國庫,促使行政機關廉政執法。
(4)錯案、執法過錯追究和賠償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對被侵害的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貫徹落實《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明確監督的職責、許可權和內容,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實際工作中的正確執行。
1、要確定監督的重點內容和對象。各級人民政府要緊密圍繞中心工作,把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城市建設和管理、環境資源保護、規範行政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把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把查證處理違法違紀案件作為重要手段,經常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推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
2、要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審查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對其中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不適當的,要依照法定程式予以撤銷,或責令其予以修訂、廢止。要認真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的主體資格,審查執法的許可權、依據和程式是否合法。對於違法或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限期改正。
3、要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依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性質和業務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統計制度,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備案制度,重大行政違法案件督查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執法的申訴制度,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的軌道。
4、要積極開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及其業務建設,不斷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對於符合法定受案條件的,複議機構要積極受理,本著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則及時結案,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的層級監督作用。
(四)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不斷增強法制觀念。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法規劃的要求,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守法,建立學法制度,要熟練地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特別是有關經濟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要把學法用法、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評議考核各級行政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把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為提拔任用幹部的必要條件。要建立政府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職責,爭取到2000年,全省公務員法律知識考核合格率、持證上崗率均達到90%以上。要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經營。要突出抓好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法制教育列為必修課,做到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證;基層組織要抓好對社會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對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通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崇尚憲法、遵紀守法的法制輿論環境。
(五)強化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依法治省奠定堅實的基礎。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幫助街道、村社等基層組織以及各類民眾自治組織,大力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積極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使基層的各項基礎工作實現網路化、規範化,把城鄉基層工作納入依法管理軌道;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廠礦、學校、商店、醫院等各類企事業單位,積極建章立制,加強內部管理。要把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以基層依法治理為基礎、行業依法治理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為主體的多層次、全方位、寬領域的依法治理格局,為依法治省奠定堅實的基礎。
(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穩定。
1、繼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嚴格考核,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結合各時期社會治安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鬥爭,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掃除社會醜惡現象,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榮譽;強化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管理和教育工作,減少重新違法犯罪;加強基層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搞好單位的自防自治、區域的聯防聯治建設;廣泛開展創建文明安全小區的活動,不斷增強城鄉基層組織對各類社會治安問題的控制、防範和疏導能力;要大力表彰挺身而出,勇於護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先進典型,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光榮,護法人人有責的崇高風尚。
2、開展各項專項治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針對影響經濟建設、社會穩定、民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加強資源和環境保護,堅決整治破壞森林、土地、礦產和水資源的行為以及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堅決遏制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為,切實解決企業和農民負擔過重問題。
三、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認識依法行政的重大現實意義,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得力措施,紮實開展工作,保證依法行政工作在近期內取得初步成效。
(一)精心部署,狠抓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要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出發,在年內制訂出具體實施方案,有計畫、有重點、分步驟地抓好落實工作,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會議,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針對問題,採取措施,使這項工作不斷深化,取得成效。各級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帶頭抓,分管領導專門抓,各部門分頭組織落實,務求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務。
(二)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全面推進政府法制建設。
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面臨的任務非常艱巨。各級人民政府要從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戰略高度,從實現依法行政和實際需要出發,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切實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和法律專業人才,充分發揮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以全面推進政府法制建設。
(三)狠抓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都要把狠抓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作為一項根本任務,擺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採取多種辦法和途徑,對他們進行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熟悉掌握各種法律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不斷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建設,嚴明執法紀律,切實強化監管,嚴肅處理行政執法人員中的違法違紀案件,樹立行政執法隊伍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四)堅持抓點帶面,加強督促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在依法行政方案實施過程中,都要先確定一批單位作為示範點,先行一步,樹立樣板。要開展依法行政年和依法治理示範工程活動,在實踐中探索總結成功經驗,指導面上的工作,同時要經常檢查指導,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對工作搞好得、成效顯著的單位,要給予表彰獎勵;對組織不力,行動遲緩的單位,要提出批評,督促其限期抓出成效。
(五)主動接受監督,密切聯繫民眾。
各級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視察活動。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積極採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建議。要重視社會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和問題,要及時作出處理和答覆。要積極受理民眾的投訴、控告,對檢舉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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