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2月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外文名:Working rul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實施省份:山東省
  • 發布時間:2018年2月9日
規則發布,規則全文,

規則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發〔2018〕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規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標定位,在省委的全面領導下,把“走在前列、由大到強、全面求強”作為總體思路要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做好經濟、平安、黨建“三張報表”,守住民生改善、生態環保、穩定和諧、廉潔從政“四條底線”,強化思想政治保障、環境保障、制度保障、本領保障和作風保障,努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擔當政府、廉潔政府。
三、省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作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認同,政治上堅決維護,組織上自覺服從,行動上緊緊跟隨。
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省委的全面領導,對省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省政府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五、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七、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八、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省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省長出省(出訪)、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省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十、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省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十一、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省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在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基礎上,打造精簡高效的政務生態、富有活力的創新創業生態、彰顯魅力的自然生態、誠信法治的社會生態,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全面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推進創新發展、持續發展、領先發展,譜寫物質富裕、精神富有、和諧美麗現代化強省建設新篇章。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省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改善投資創業環境、經商營商環境,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
十五、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民生保障,完善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繼續壓減行政權力事項,全力培育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優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項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省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二十、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二十二、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快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
二十四、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省級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要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建立完善省政府決策支持委員會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省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省政府辦公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逐步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電視電話會議,積極採取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直播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三、深入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促進電子政務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匯聚開放平台,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和資源共享共用,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套用成效,提高政務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切實利企便民。
三十四、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匯眾智定政策抓落實。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自覺接受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建立行政應訴與行政審判工作聯絡和聯席會議制度,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強化行政複議監督指導,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化解行政爭議。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三十八、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九、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大力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評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勵、考核評價、容錯糾錯、澄清保護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新聞單位、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三、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並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省級預算和預備費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省政府部門、單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需提交省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檔案;
(五)審議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檔案;
(六)研究省政府專題會議確定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工作;
(七)審議全省年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及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授予山東省榮譽公民、建立友好省州關係等事項;
(八)其他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
四十四、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政府秘書長列席,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五、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託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召集和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省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四十六、對需省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協助工作的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同志協調。協調一致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
四十七、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除特殊情況外,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省政府辦公廳運轉,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定。
四十八、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安排意見,經省政府秘書長審定後報省長確定。
四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須向省長請假;省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
五十、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有關工作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一、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省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召開的堅決合併,能用檔案、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堅決反對以會議落實會議。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能採取電視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律不邀請省長出席,邀請副省長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式報批。省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市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市級政府負責人參加。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章 公文處理
五十三、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
嚴格控制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數量。凡屬省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省政府有關部門,並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省政府。
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五十四、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送審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五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五十六、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
五十七、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
報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擬文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併由主要負責人會簽。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申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發文。
五十八、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省政府名義報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審批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簽發;
(六)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秘書長核報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後發。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後,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六十、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簡報須經省政府辦公廳核准,並通過省政府政務專網傳輸。推廣電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公文,凡主動公開的,應及時在《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報》和省政府入口網站上刊載。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檔案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訂、廢止、宣布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檔案。
第十章 政務信息和督促檢查工作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省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六十二、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里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各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國內外可供借鑑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六十三、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注意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六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切實增強狠抓落實本領,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把加強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各個方面,注重運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法,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
對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重大決策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六十五、省政府辦公廳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畫,建立健全督促檢查任務台賬,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省政府辦公廳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國務院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四)省委、省政府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
(五)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六)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七)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六十六、對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盯住不放、加強督辦,列出清單、掛賬整改。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對整改落實情況要經常組織開展“回頭看”,反覆抓、抓反覆,鞏固成果、形成長效。
六十七、強化督查檢查結果套用,對問題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運用通報、約談等方式,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需要問責或紀律處分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規作出處理。
六十八、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除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17市全覆蓋的實地督查。未經批准,不得以省直部門、單位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廳)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六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七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市市長離開住地,除參加全國、全省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外,出差、學習、出訪、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須提前3天報省長批准。
七十一、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七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和《中共山東省委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精神,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先調研後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調研活動,陪同部門負責人不超過3人。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調研時陪同人員視情酌減,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不陪同。不搞層層多人陪同,調研的基層單位只安排1人參加,到企事業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調研時,其在異地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到現場陪同。調研中涉及的相關縣(市、區)和單位不安排車輛隨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調查研究要簡化接待,嚴禁警車帶路,嚴禁邊界迎送或組織幹部民眾迎送,嚴禁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嚴禁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嚴禁擺花草和豪華用品,嚴禁鋪設迎賓地毯,嚴禁獻花插彩旗,嚴禁安排超規格住房,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螢幕,不安排禮儀人員,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餚,不提供香菸,不上酒。
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七十九、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傳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
八十、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各市、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題詞、題字、作序。
以省政府名義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須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省政府集中研究後按程式報批。已獲批准由省政府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分管副省長可視情出席,分管副省長不能出席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八十一、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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