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一九八八年四月制訂的《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經過一年多的實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時也發現了一些不足之處。為了進一步完善這一規則,省政府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作了多次補充修改。現將修訂後的《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望支持、監督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省政府的工作制度、會議制度、辦文制度和民主協商對話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特制訂本規則。
省政府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指示和命令,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規章。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管理全省的經濟、城鄉建設、教育、科學、文化、廣播電視、出版、衛生、體育、計畫生育、人事、勞動、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民族事務等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科教文衛等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長、副省長的職責和工作制度
根據憲法、地方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長、副省長的職責如下:
(一)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副省長實行分工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省長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並向省長負責。
(二)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
(三)省政府發布的決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規,向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和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分工的副省長簽署。
(四)副省長按照分工或受省長的委託,做好工作;遇到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省長分工的工作,要主動協商處理;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省長報告;對於涉及重大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省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五)省長、副省長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六)省長、副省長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務院的決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規,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檢查監督;要充分發揮省政府各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長與協助省長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長一般不要同時外出。省長外出時,由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長主持工作,並搞好銜接。副省長外出時,應將出發時間、地點及主要任務向省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報告。省長、副省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由隨行人員及時告知省政府辦公廳。
(八)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可由省長或分工副省長主持,其他副省長一般不要陪會。要減少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內外事接待活動,必須參加的,一般可由一人出面。
(九)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和舉行的禮儀性活動。確需省長或分工副省長出席的會議和活動,部門應提前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由辦公廳統一安排,部門不要直接向省長、副省長發邀請。
(十)省長、副省長都要注重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深入基層,體察民情,傾聽民眾意見;發揚優良傳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切從實際出發,按照客觀規律辦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克服和防止官僚主義;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批評和監督,艱苦奮鬥,克己奉公,廉潔從政。
會議制度
(一)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二)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辦)主任、廳(局)長組成,省政府特邀顧問參加,由省長或協助省長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請省轄地級市市長、行署專員和省政府直屬部門、中央與省雙重領導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總結和部署省政府一個時期的工作時,邀請省人大和省政協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不定期召開。
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決議;通報重要工作情況;部署和總結省政府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研究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組成,省政府特邀顧問參加,由省長或協助省長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召集、主持。省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省政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有關問題的討論。
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指示、決議等;聽取省長、副省長、特邀顧問、秘書長和省政府部門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審定向國務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大問題的報告;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討論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審議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計畫、重大改革方案和省政府職權範圍內的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討論市地縣區劃調整、省轄市和重點縣(市)建設規劃、省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機構設定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項目安排的意見;討論需要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可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有關問題的討論。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省長、副省長交流重要工作情況,協調工作;分析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安排一個階段的政府工作;處理省政府部門和市地報請省政府解決的重要問題;討論省長和副省長的重要講話稿;決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託省政府特邀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範圍內的重要問題。
(六)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全省政府工作會議,市長、專員和縣(市、區)長參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一般不要請市長、專員或副市長、副專員參加。
(七)省長、副省長要服從省政府的集體活動安排。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時,會議組成人員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要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八)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匯總,報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查,由省長確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省長、副省長在職權範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討論。凡需經省政府集體研究確定的議題,事先必須由分工副省長或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形成簡明的文字材料。
(九)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以及市長、專員、縣長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會議均做會議記錄,編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十)省政府實行“無會日”制度,無特殊情況,每周星期一不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
檔案審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電,屬於綜合、全面、重大問題的,由省長審簽,或經省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屬於某個方面工作的,由分工副省長審簽,如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省長分工的工作,應送有關副省長審查後由主管副省長簽發。已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由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
(二)呈報檔案要嚴格遵守規定的程式。部門和市地呈報省政府的文電,由辦公廳按照領導分工和規定的程式送批。部門和市地不要直接向省長、副省長送批文電。
(三)部門代省政府擬的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由主辦部門組織會簽,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把不同意見如實寫清楚,報省政府決定。應協商而未協商的檔案代擬稿,省政府不予審理。
(四)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需要發文時,應以部門名義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義行文或批轉;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範圍的問題,可由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項經送省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後,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單獨或聯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門、各市政府、行署報省政府審批的有關投資、物資、財政、信貸、外匯、出國、機構編制等方面的問題,根據分工或省長的授權,由分工的副省長一支筆審批。
社會協商對話制度
(一)政務工作的重大問題,在省政府作出決定之前,省政府辦公廳或主管部門,要通過多渠道進行民主協商對話,向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等各有關方面通報情況、徵求意見。
(二)省政府的檔案和省政府會議的內容適於公布的,經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批准,可以向社會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三)及時向全省人民通報經濟發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況,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四)加強民主舉報和人民來信、來訪工作,鼓勵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歡迎各方面對政府工作實行監督,並揭發政府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附屬檔案一:省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工作規則(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辦公廳是省政府的綜合辦事機構,正副秘書長、辦公廳正副主任在省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要以主要精力,協助省長考慮省政府的重大問題;正副秘書長受省長、副省長的委託處理省政府具體事務,領導辦公廳的工作。辦公廳的日常工作,由辦公廳主任主持。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的工作規則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並協助省政府領導組織實施省政府會議的決定事項。
(二)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檔案,其中省政府檔案,提請省長、副省長簽發。
(三)審核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行署請示省政府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長、副省長審批。
(四)協助省長、副省長協調省政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長、副省長審定。
(五)協助省長、副省長組織處理需由省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時向省長、副省長報告人民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建議和問題。
(六)協助省長、副省長做好重要內外賓的接待工作。
(七)組織督促檢查省政府部門、各行署和下級政府對省政府檔案、省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省長、副省長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並向省長、副省長報告。
(八)圍繞政府一個時期的中心工作組織調查研究,為省政府決策和指導工作提出建議。
(九)組織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省長、副省長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部門和地方向省政府反映的有關問題。
(十)組織和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務工作,為省政府領導同志和省政府機關職工服務。
(十一)指導全省政府系統辦公廳(室)的工作。
(十二)辦理省長、副省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建立秘書長、辦公廳主任辦公會議制度。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需向省政府領導提出的重要情況和建議,研究省政府決定事項的傳達實施意見;研究決定省政府辦公廳的重要問題;討論議定秘書長、廳主任職責範圍內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秘書長、廳主任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三、正副秘書長、正副廳主任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制相結合的制度。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向秘書長負責,在秘書長領導下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附屬檔案二:關於省政府會議組織工作的規定(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按照省政府工作規則,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
二、各部門需要提交上述會議審議的議題,事先必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和地區的,會前由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部門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提請分管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協調。經過協調,意見仍不一致時,匯報人在會上要將分歧意見如實匯報。凡事前未經協調的議題,省政府辦公廳不予安排審議。
三、各部門向省政府會議匯報的議題材料,要簡明扼要、表述準確,對需要會議決定的問題有明確具體的建議。匯報材料一般要提前三至五天印送省政府辦公廳。議題匯報一般不要超過半小時。參加會議的同志要圍繞議題發表意見,抓住重點,言簡意明,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討論議題時,分工的副省長要首先發言。開會期間,與會同志不要閱批檔案或個別議論問題,以體中精力,開好會議。
四、列席會議單位的負責人不要帶助手;議題匯報單位的負責人,必要時可帶一名助手,所帶助手不經會議主持人許可,不要隨意插話或發表意見。開會中間,非與會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會議室,外來電話一般不予傳遞。必須由省政府領導同志閱批的緊急文電和必須向省政府領導人報告的緊急事項,要經會議工作人員請示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後方可送批或報告。
五、參加省政府會議的人員,不準私自錄音、整理會議記錄;不準隨意傳達和擴散領導同志的講話、插話和會議決定的問題。會議精神需要報導和傳達時,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報導稿件或發文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要按規定的範圍傳達。會議紀要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六、會議決定事項,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抄送各有關部門和市地,並加強催辦工作;有關部門和市地要認真執行,抓緊辦理,並將執行辦理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