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

2010年9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53號印發《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該《規則》發布機關共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53號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2日
通知,規則,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5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9月2日

規則

山東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
為維護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規範全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程式和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國辦發〔2010〕20號),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報經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適用本工作規則和《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
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適用本工作規則。
二、城市總體規劃修改,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發展與保護的關係,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生態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四、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結合城市發展和建設的實際,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要明確原規劃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分析論證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以及是否涉及強制性內容。
五、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規定實施評估外,還應就修改強制性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規劃區範圍;
(二)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
(六)環境保護控制性指標;
(七)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範圍;
(八)城市防災減災設施用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煙臺、濰坊、泰安、威海、臨沂、德州等11個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按下述程式進行: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原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和修改強制性內容專題論證報告,應作為報送省人民政府請示的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規劃的請示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審查意見,函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其中,對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原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和修改強制性內容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函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經審查同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送要求修改規劃的請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審查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修改規劃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查意見組織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規劃修改方案,進行公告、公示,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申請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附屬檔案材料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圖紙、修改方案專題論證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及採納情況、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
(四)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申請報告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有關方面補充完善。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修改後的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審批。
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濟寧、日照、萊蕪、聊城、濱州、菏澤等6個設區的市以及縣級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按下述程式進行: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其中,由設區的市代管的縣級市申請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改總體規劃的請示,經審查同意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改總體規劃的請示。原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和修改強制性內容專題論證報告,應作為報送省政府請示的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要求修改規劃的請示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審查意見,函復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其中,對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原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和修改強制性內容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函復有關城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函組織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規劃修改方案,進行公告、公示,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修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代管的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批材料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圖紙、修改方案專題論證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及採納情況、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及採納情況,設區的市代管的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還應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四)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城市人民政府的請示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報批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有關方面補充完善。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召開審查會,對修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提出審查意見。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審查意見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修改完善後,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八、依法應當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而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城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式開展規劃修改工作;其中,設區的市代管的縣級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督促縣級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式開展規劃修改工作。
九、縣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程式和要求,參照本工作規則中對縣級市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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