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工作規則》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17日印發,共七章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工作規則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7日
規則發布,規則全文,
規則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字〔2018〕20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2018年9月17日
規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戰略部署,推進省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開放式政府決策支持服務平台”功能定位,建立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以下簡稱特聘專家)制度。
第二條 特聘專家制度是省政府設立的高層次決策諮詢機制,圍繞山東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大局,開展決策諮詢服務,為省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長遠性、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服務,特別是全省重要戰略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項目建設和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政策的制定實施,提出決策諮詢意見建議,供省政府領導同志決策參考。
第四條 圍繞全省改革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等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論證,提出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的決策諮詢建議。
第五條 圍繞省政府決策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議,增加政策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
第六條 完成省政府臨時委託、交辦的其他諮詢任務。
第三章 選聘條件
第七條 特聘專家由在業內具有較高威望和廣泛影響力的國家部委領導、著名專家學者和知名企業家組成,涉及戰略規劃、巨觀經濟、產業發展、農業農村、財稅金融、文化建設、社會治理、生態環保、海洋發展等領域。
第八條 按照“內外結合、最佳化結構、整合資源、服務決策”的原則選聘專家。特聘專家的遴選工作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組織實施,經廣泛徵詢意見、研究篩選後提出建議擬聘人選。擬聘專家人選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由省政府批准並頒發聘書。
第九條 特聘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屆滿自動解聘,可以連續聘任。建立特聘專家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增補。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及時予以調整或解聘。
(一)因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不宜再擔任特聘專家或不能繼續承擔決策諮詢工作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履行決策諮詢義務或達到任期年齡規定的;
(三)一年內不參加任何省政府決策諮詢活動,且未提交決策諮詢建議或專題報告的;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因個人原因自願退出的。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條 參加省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全體會議。圍繞省政府工作和全省改革發展重大事項、重要政策進行研討,提出決策支持意見建議。每年召開1次,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提前一個月告知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 參加“省長與專家面對面”活動。就重點領域的戰略規劃、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政策措施等進行研討論證。每年召開1次。
第十二條 參與決策諮詢論證。省政府領導同志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訂,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進行諮詢。每年圍繞政府工作報告起草,設立系列研究課題。
第十三條 參與考察調研。根據國家重大部署以及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省政府領導同志需求,組織特聘專家開展專題調研考察等活動。
第十四條 提出書面建議。特聘專家可以根據研究領域專長和研究需要,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決策諮詢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開展授課培訓。結合省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受邀作學習輔導。受邀為省政府系統幹部進行授課培訓。
第十六條 提交研究成果。重要研究報告、決策建議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主要觀點和一般成果通過《專題研究報告》《山東經濟發展戰略研究》等刊物刊發。
第十七條 省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相關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進行,在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具體承擔特聘專家的組織聯絡、成果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五章 基本權利
第十八條 可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決策諮詢特聘專家名義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及其他重要工作會議,查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可以優先承擔省政府決策諮詢研究重大課題、重點課題和專項課題。
第二十一條 獲邀參加“省長與專家面對面”等活動,以及為省政府領導同志授課的特聘專家,獲得相應的諮詢費。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政府決策諮詢活動並撰寫文稿,承擔省政府委託課題,獲得相應的稿酬或課題費。決策建議、專題調研成果被省政府採納並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的,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贈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編輯出版的刊物。
第六章 責任義務
第二十四條 特聘專家在任期內應積極參加省政府決策諮詢活動,每年至少參加1次會議,每年提交不少於1份決策諮詢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五條 特聘專家決策諮詢成果由省政府授權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使用。
第二十六條 特聘專家參與決策諮詢事項有保密要求的,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諮詢事項與特聘專家有利害關係的需要主動迴避。
第二十八條 特聘專家應遵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自覺維護特聘專家形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