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遵循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櫃罪理體系的要求,創新服務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進鄉鎮人民政府職能最佳化、權責協同。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辦理本轄區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項並以清單形式對外公布。
第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依法編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明確有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鄉村振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扶貧濟困、和諧穩定等重點領域的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責任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責任清單的規定承擔工作任務,不得以屬地管理為名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對未列入責虹殼凝任清單,確需由轎煉淚匙鄉鎮人民政府承嘗燥烏辦的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為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人員支持、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聯動回響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對無權獨立處理的服務管理事項,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解決。
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催乃套懂辦理涉及鄉鎮轄區的服務管理事項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規定予以配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權,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創造性開展工作,將直接面向人民民眾、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更方便有效的縣級服務管理事項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推動執法重心向基層轉移,支持、保障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和綜合協調。
對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解決的行政執法事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協調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實行聯合執法活動,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基層管理需要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承接條件,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徵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應急處置等行政執法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以該工作部門的名義開展相關行政執法活動,並由該工作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前款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實行委託執法的,應當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加強業務監督、指導和培訓,提高鄉鎮人民政府執法水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採取應記牛肯急處置措施,應當充船拘習分考慮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的實際需要和應對能力,為基層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人員、物資、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產業發展,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布局,最佳化鄉村產業空間結構,構建城鄉分工明確、功能有機銜接的格局,統籌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紐帶作用,根據當地實際積極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培育產業集群,帶動壯大
村級集體經濟,促進鄉鎮和村的聯動發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決定涉及鄉鎮居民利益的建設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事項時,應當徵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對合理意見予以採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及鄉鎮轄區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建設項目、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轉移支付工作機制,幫助鄉鎮人民政府彌補財力缺口,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公共服務職能,整合轄區公共服務資源,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服務,做好脫貧攻堅、防貧減貧工作,按照“一站式”便民服務要求和公開透明的辦事流程,加強
便民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加快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建設,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依託統一的政府公共服務平台,為轄區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線上公共服務,並提供經費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購買服務平台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適宜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並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暢通民眾訴求表達渠道,完善社會治理評價機制,推動治理重心向基層集聚,為人民民眾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並與同級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合理確定並整合格線監督管理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格線員力量,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基層治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
第十七條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的要求,依法將基礎管理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與鄉鎮人民政府對接,推進信息有序共享、互聯互通,並採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考核,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作為重要依據。鄉鎮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部門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對部門派出機構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派出機構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應當徵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該鄉鎮轄區內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居民、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意見。
第十九條統籌規範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考核評比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不得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
未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或者變通設定“一票否決”事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細化落實鄉鎮工作人員激勵政策,制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激勵措施,對在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鼓勵鄉鎮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第二十一條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免責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經確定予以免責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工作機制,建立符合基層實際的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政務公開等工作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推動法治文化與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交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依法需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應當提供經費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
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在鄉村的組織建設,支持和鼓勵其承接適當的公共服務職能,發揮服務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引導其以市場化、社會化手段開展為民服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的;
(三)鄉鎮人民政府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交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考核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或者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變通設定“一票否決”事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建議,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和有關人民政府、部門處理涉及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交辦批准、聯動回響和委託執法、服務管理事項下放、最佳化和保障公共服務以及考核等制度。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鄉鎮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紐帶、服務人民民眾的平台。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是國家法律政策落實到“最後一公里”的重要執行者,是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是基層治理的重要組織者,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推動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水平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決定著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提高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對於打贏
脫貧攻堅戰、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決勝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對鄉鎮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當前我省鄉鎮政府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與形勢任務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鄉鎮政府在行使職權中權責失衡、與上級政府部門權責界限不清、人員編制和財政保障偏弱等方面,這些問題的存在妨礙了鄉鎮政府正常依法履職,影響了鄉鎮政府的服務能力和治理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鄉鎮政府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基層行政體制改革、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鄉鎮政府建設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也為保障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服務效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和制度措施。
中共中央辦公廳於今年3月發出《
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提出將2019年作為“基層減負年”,為基層減負提出了硬要求。省委確定將2019年作為“工作落實年”,劉家義書記在2019年山東省“擔當作為、狠抓落實”工作動員大會上明確指出,要完善機制抓落實,創新“責任管理”機制,落實責任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釐清責任邊界,要完善主體責任清單和配合責任清單,不能簡單以“屬地管理”名義把責任層層下移,搞“降格落實”,最後都壓給鄉鎮和村居,並明確要求我省應當加快立法進程,通過法治手段完善基層治理體系,切實為鄉鎮減負。為了有效落實中央和省委各項決策部署,破解鄉鎮政府在履職過程中的諸多困境,有必要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政策,結合我省基層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相關立法經驗,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鄉鎮政府依法履行職責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鄉鎮政府立法工作,2018年上半年,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於曉明同志牽頭,組織對鄉鎮工作的現狀、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對策建議等進行調研,啟動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制定《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2019年重點立法工作任務,並確定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牽頭組織起草工作。4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正式啟動起草工作,加緊開展《條例》的論證、調研、起草修改工作。委託濟南大學地方立法研究服務基地開展《條例》起草工作,在對省直相關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制度設計方案和地方立法研究服務基地研究成果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初稿,經過5月下旬和6月上旬兩次逐條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發設區的市司法局、有關依法行政聯繫點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5月下旬至6月上旬就鄉鎮政府工作開展問卷調查並形成分析報告。6月中旬赴棗莊市中區、滕州市多個鄉鎮開展立法調研,實地聽取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和建議。6月下旬在徵求意見及調研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並由省司法廳送18個省直部門會簽和徵求意見,同時在省委黨校就鄉鎮政府工作立法召開座談會,聽取第八期全省鄉鎮長培訓班學員代表對鄉鎮政府工作立法的意見建議。在綜合考慮會簽等各方面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報省政府。該草案已經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鄉鎮政府的工作原則和主要職能。《條例(草案)》明確了以加強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工作原則,即鄉鎮政府在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和上級政府領導下,遵循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則開展工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條例(草案)》明確了鄉鎮政府以本轄區內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為工作重點。(第二條、第三條)
(二)關於鄉鎮政府的
財政管理體制。為了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保障鄉鎮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條例(草案)》根據《
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縣(市、區)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給鄉鎮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持。同時,《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彌補鄉鎮政府財力缺口。(第四條)
(三)關於鄉鎮政府與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關係。為進一步理順鄉鎮政府與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關係,實現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權力下放、權責統一,《條例(草案)》對相關體制機制予以明確:一是規定了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政府承擔;二是規定了設區的市政府應當編制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共同承擔事項的責任清單,明確在重點領域的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建立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將未列入責任清單,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政府承辦的準入制度,細化了相應的審核程式和要求,明確相應的保障機制;三是規定了鄉鎮政府與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的支持與配合責任;四是規定了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四)關於向鄉鎮政府放權賦權。為了改變鄉鎮政府權責不對等的現狀,確立鄉鎮政府與服務管理轄區相符的職權,使鄉鎮政府真正能夠對轄區實施有效治理,《條例(草案)》明確了鄉鎮政府對涉及鄉鎮居民利益的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事項的建議權;對本轄區內相關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聯合執法的統籌權;對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進行統一指導和協調的職責。(第九條、第十條)
(五)關於鄉鎮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為了落實中央和省委政策檔案中提出的推進鄉鎮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的要求,增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加強
便民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健全公共服務網路,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對適宜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為鄉鎮政府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將基礎管理信息向鄉鎮政府開放,實現部門業務數據在鄉鎮層面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六)關於鄉鎮政府的管理機制。為了提高鄉鎮政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鄉鎮政府應當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並與同級綜治中心一體化運行,合理確定格線監管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格線員力量,並規定了對本轄區格線內黨的建設、社會保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救助等工作的統籌職責。(第十五條)
(七)關於對鄉鎮政府的評比考核。近年來,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不斷加強,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有力發揮。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複、重留痕輕實績等問題,地方和基層應接不暇、不堪重負。《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增強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不能動輒簽“責任狀”,變相向地方和基層推卸責任。尤其要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據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未經國家和省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鄉鎮政府開展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政府設定“一票否決”事項。(第十七條)
(八)關於對鄉鎮工作人員的激勵保障措施。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
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容錯機制,落實激勵保障,充分激發鄉鎮幹部幹事創業活力。劉家義書記多次強調,基層工作壓力大、條件艱苦,直接面對各種矛盾和困難,各級要設身處地關心愛護、體貼體諒基層幹部,進一步調動基層幹部隊伍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據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正向激勵措施,對在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
容錯糾錯機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以上說明並《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前款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實行委託執法的,應當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加強業務監督、指導和培訓,提高鄉鎮人民政府執法水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應當充分考慮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的實際需要和應對能力,為基層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人員、物資、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產業發展,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布局,最佳化鄉村產業空間結構,構建城鄉分工明確、功能有機銜接的格局,統籌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紐帶作用,根據當地實際積極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培育產業集群,帶動壯大
村級集體經濟,促進鄉鎮和村的聯動發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決定涉及鄉鎮居民利益的建設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事項時,應當徵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對合理意見予以採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及鄉鎮轄區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建設項目、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轉移支付工作機制,幫助鄉鎮人民政府彌補財力缺口,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公共服務職能,整合轄區公共服務資源,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服務,做好脫貧攻堅、防貧減貧工作,按照“一站式”便民服務要求和公開透明的辦事流程,加強
便民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加快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建設,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依託統一的政府公共服務平台,為轄區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線上公共服務,並提供經費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購買服務平台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適宜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並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暢通民眾訴求表達渠道,完善社會治理評價機制,推動治理重心向基層集聚,為人民民眾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並與同級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合理確定並整合格線監督管理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格線員力量,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基層治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
第十七條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的要求,依法將基礎管理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與鄉鎮人民政府對接,推進信息有序共享、互聯互通,並採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
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考核,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作為重要依據。鄉鎮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部門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對部門派出機構的評價結果,占被考核派出機構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應當徵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該鄉鎮轄區內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居民、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意見。
第十九條統籌規範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考核評比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不得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
未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或者變通設定“一票否決”事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細化落實鄉鎮工作人員激勵政策,制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激勵措施,對在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鼓勵鄉鎮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第二十一條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免責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經確定予以免責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工作機制,建立符合基層實際的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政務公開等工作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推動法治文化與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交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依法需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應當提供經費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
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在鄉村的組織建設,支持和鼓勵其承接適當的公共服務職能,發揮服務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引導其以市場化、社會化手段開展為民服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的;
(三)鄉鎮人民政府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事項交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考核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或者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變通設定“一票否決”事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建議,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和有關人民政府、部門處理涉及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交辦批准、聯動回響和委託執法、服務管理事項下放、最佳化和保障公共服務以及考核等制度。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鄉鎮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紐帶、服務人民民眾的平台。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是國家法律政策落實到“最後一公里”的重要執行者,是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是基層治理的重要組織者,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推動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水平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決定著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提高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對於打贏
脫貧攻堅戰、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決勝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對鄉鎮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當前我省鄉鎮政府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與形勢任務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鄉鎮政府在行使職權中權責失衡、與上級政府部門權責界限不清、人員編制和財政保障偏弱等方面,這些問題的存在妨礙了鄉鎮政府正常依法履職,影響了鄉鎮政府的服務能力和治理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鄉鎮政府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基層行政體制改革、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鄉鎮政府建設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也為保障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服務效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和制度措施。
中共中央辦公廳於今年3月發出《
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提出將2019年作為“基層減負年”,為基層減負提出了硬要求。省委確定將2019年作為“工作落實年”,劉家義書記在2019年山東省“擔當作為、狠抓落實”工作動員大會上明確指出,要完善機制抓落實,創新“責任管理”機制,落實責任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釐清責任邊界,要完善主體責任清單和配合責任清單,不能簡單以“屬地管理”名義把責任層層下移,搞“降格落實”,最後都壓給鄉鎮和村居,並明確要求我省應當加快立法進程,通過法治手段完善基層治理體系,切實為鄉鎮減負。為了有效落實中央和省委各項決策部署,破解鄉鎮政府在履職過程中的諸多困境,有必要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政策,結合我省基層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相關立法經驗,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鄉鎮政府依法履行職責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鄉鎮政府立法工作,2018年上半年,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於曉明同志牽頭,組織對鄉鎮工作的現狀、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對策建議等進行調研,啟動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制定《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2019年重點立法工作任務,並確定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牽頭組織起草工作。4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正式啟動起草工作,加緊開展《條例》的論證、調研、起草修改工作。委託濟南大學地方立法研究服務基地開展《條例》起草工作,在對省直相關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制度設計方案和地方立法研究服務基地研究成果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初稿,經過5月下旬和6月上旬兩次逐條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發設區的市司法局、有關依法行政聯繫點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5月下旬至6月上旬就鄉鎮政府工作開展問卷調查並形成分析報告。6月中旬赴棗莊市中區、滕州市多個鄉鎮開展立法調研,實地聽取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和建議。6月下旬在徵求意見及調研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並由省司法廳送18個省直部門會簽和徵求意見,同時在省委黨校就鄉鎮政府工作立法召開座談會,聽取第八期全省鄉鎮長培訓班學員代表對鄉鎮政府工作立法的意見建議。在綜合考慮會簽等各方面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報省政府。該草案已經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鄉鎮政府的工作原則和主要職能。《條例(草案)》明確了以加強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工作原則,即鄉鎮政府在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和上級政府領導下,遵循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則開展工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條例(草案)》明確了鄉鎮政府以本轄區內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為工作重點。(第二條、第三條)
(二)關於鄉鎮政府的
財政管理體制。為了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保障鄉鎮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條例(草案)》根據《
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縣(市、區)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給鄉鎮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持。同時,《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彌補鄉鎮政府財力缺口。(第四條)
(三)關於鄉鎮政府與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關係。為進一步理順鄉鎮政府與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關係,實現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權力下放、權責統一,《條例(草案)》對相關體制機制予以明確:一是規定了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政府承擔;二是規定了設區的市政府應當編制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共同承擔事項的責任清單,明確在重點領域的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建立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將未列入責任清單,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政府承辦的準入制度,細化了相應的審核程式和要求,明確相應的保障機制;三是規定了鄉鎮政府與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的支持與配合責任;四是規定了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與鄉鎮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四)關於向鄉鎮政府放權賦權。為了改變鄉鎮政府權責不對等的現狀,確立鄉鎮政府與服務管理轄區相符的職權,使鄉鎮政府真正能夠對轄區實施有效治理,《條例(草案)》明確了鄉鎮政府對涉及鄉鎮居民利益的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事項的建議權;對本轄區內相關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基層執法力量聯合執法的統籌權;對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進行統一指導和協調的職責。(第九條、第十條)
(五)關於鄉鎮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為了落實中央和省委政策檔案中提出的推進鄉鎮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的要求,增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加強
便民服務平台規範化建設,健全公共服務網路,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對適宜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為鄉鎮政府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將基礎管理信息向鄉鎮政府開放,實現部門業務數據在鄉鎮層面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六)關於鄉鎮政府的管理機制。為了提高鄉鎮政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鄉鎮政府應當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並與同級綜治中心一體化運行,合理確定格線監管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格線員力量,並規定了對本轄區格線內黨的建設、社會保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救助等工作的統籌職責。(第十五條)
(七)關於對鄉鎮政府的評比考核。近年來,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不斷加強,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有力發揮。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複、重留痕輕實績等問題,地方和基層應接不暇、不堪重負。《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增強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不能動輒簽“責任狀”,變相向地方和基層推卸責任。尤其要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據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未經國家和省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鄉鎮政府開展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政府設定“一票否決”事項。(第十七條)
(八)關於對鄉鎮工作人員的激勵保障措施。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
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容錯機制,落實激勵保障,充分激發鄉鎮幹部幹事創業活力。劉家義書記多次強調,基層工作壓力大、條件艱苦,直接面對各種矛盾和困難,各級要設身處地關心愛護、體貼體諒基層幹部,進一步調動基層幹部隊伍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據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正向激勵措施,對在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
容錯糾錯機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以上說明並《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