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的暫行規定》是一則檔案,1988-02-29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8-02-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1988-0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8年2月29日)
為了加強對集鎮(系指縣以下的建制鎮、鄉政府所在地,不含縣城關鎮和工礦區)和村莊建設的指導,保證我省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集鎮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
我省集鎮和村莊建設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集鎮建設為重點,帶動整個鄉村建設;堅持把提高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質量、水平、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堅持走統一規劃、因地制宜、依靠民眾、量力而行、勤儉建設、逐步發展的道路;正確處理生產、生活與環境,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堅持新建與改建相結合,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集鎮建設要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配套建設,協調發展,根據當地的條件,有步驟有計畫地逐步實行綜合開發。
二、集鎮規劃的制定與管理
(一)集鎮規劃是指導和管理集鎮建設的主要依據。各地要在完成粗線條規劃的基礎上,對集鎮規劃作一次認真複查。對原批准的集鎮規劃,凡布局不合理或超過《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用地限額的,應抓緊加以調整完善,嚴格控制道路寬度和建設規模,節約耕地。對二000年的集鎮發展,要用區域的觀點、經濟的觀點、生態的觀點,做出遠景規劃構想,加快集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在區域內駐有工礦企業以及國營農、林、牧、漁場場部和分場場部的集鎮,要把該單位的建設納入集鎮的總體規劃;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其規劃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二)堅持按規劃審批程式辦事。集鎮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集鎮規劃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集鎮規劃區域內用地和建設,都必須嚴格按規劃執行;如需修改和變動,要報原批准機關核准。各級村鎮規劃的審批部門,應對規劃的編制、修訂給予指導和協助,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三)集鎮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準自行交換、轉讓、出租、出賣。領取準建證後一年不進行建設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其準建證並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四)尚未制定和批准建設規劃的集鎮,一律不準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建設用地。
三、集鎮建設的實施與管理
(一)集鎮建設要逐步納入計畫管理渠道。各鄉鎮要對住宅建設占地、戶數、建築面積實行指標控制,由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和單位的建房申請,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的年度計畫,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公用設施建設,由鄉鎮政府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提出年度計畫,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嚴格集鎮建設用地管理的審批程式。集鎮居民和建設單位使用規劃區內的非耕地進行建設,應由鄉鎮政府按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確定建設地址和用地範圍;使用耕地的,須持鄉鎮政府的批准檔案,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的污染治理方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建設用地審批核准後,由鄉鎮政府發給建築許可證。
(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批准搶占土地建設、不按規劃建設及阻礙規劃實施的,當地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退出搶占土地,拆除違章建築,並根據情節給予罰款和吊銷其準建證的處罰。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主管部門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採取多渠道、多形式解決集鎮建設資金。從集鎮收取的城鎮維護建設稅,要返還集鎮,用於集鎮的建設,也可由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工商行政機關從集鎮收取的市場管理費,應由縣(市、區)工商部門統籌用於集鎮貿易市場和小商品市場的建設。
集鎮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除由國家投資外,可採取誰受益誰出資、公共受益大家出資的原則,組織受益單位和個人出資、出工、出料。採取這種方式進行較大項目的建設,應先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徵得多數受益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報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實施。
凡經有關部門批准用於集鎮建設的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五)集鎮的建設要逐步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地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物力的可能,抓好集鎮的綜合開發試點。市、縣及試點集鎮可試辦集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銀行應予以扶持,給予貸款。開發區用地可一次報批,分期徵用。對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實行商品化經營,允許各種經濟實體按規劃建設商店、住宅、服務設施,自主經營或出租。鄉鎮政府可通過徵收耕地占用稅等辦法,籌集集鎮房地產開發資金。
四、加強設計與施工管理
(一)集鎮建設項目要遵守基本建設程式。鼓勵設計人員在設計中採用新材料、新技術和傳統建築的優秀技法,使設計達到節約用地、經濟適用、美觀安全、農民樂於接受的要求。
(二)集鎮建設項目,公共建築、生產建築的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和投資在五萬元以上,以及單位和個人興建的二層以上(含二層)樓房,必須有設計圖紙或採用通用設計,否則不發準建證,不準施工。所有設計均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嚴禁無證設計。禁止向村鎮居民和建設單位出售、轉讓未經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圖紙。
(三)經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修改設計,必須徵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要補充變更圖。要嚴格遵守施工操作規程和施工驗收規範,嚴格按照圖紙施工。
(四)集鎮施工隊伍,無企業等級證明和營業執照的,一律不準承接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和單項投資五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和二層以上樓房。凡上述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縣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五、加強集鎮環境管理
(一)集鎮新建、改建、擴建有廢水、廢氣、廢渣排放的工業項目,必須有治理“三廢”的措施,作出方案報經縣以上環保部門批准,並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禁止將城市污染項目轉嫁農村。
(二)集鎮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廣場、市場、車站等處修建永久和半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定宣傳欄等設施,均應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否則不準設定。凡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建築和古樹名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如確有特殊需要必須拆除和遷移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抓好村莊的規劃與建設管理
(一)村莊的規劃與建設要做到布局合理,靈活多樣。要搞好村莊的水、電、街道、環境的建設。農民住宅的建設應提倡緊湊、科學、合理、適用和安全,適合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防止片面追求寬敞。
(二)尚未編制規劃的村莊,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編制進度。已經編制出粗線條規劃的村莊,應本著節約耕地的原則,統籌安排村民住房和各項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速度、建築形勢。對規劃布局不合理、用地超過規定的村莊規劃,要抓緊調整、補充。在制定、修改村莊規劃時,要充分利用地形、自然條件,從建設布局、單體設計和色彩風格等方面進行探索,儘快改變目前規劃布局呆板、單調的狀況。
村莊的建設規劃,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規劃一經批准,即作為指導和管理村莊建設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村莊規劃範圍內用地和建設,都必須嚴格按規划進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需修改和變更,需報原批准機關核准。
尚未制定和未經批准建設規劃的村莊,一律不準建設。
(三)對農民建房要實行分類指導。各地可根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允許農民建房採用不同的設計,鼓勵富裕的農民建樓房。對近幾年建設的磚瓦房,要儘量延長使用年限,避免在短期內搞“二次改造”。
(四)農村居民改建、擴建、新建住宅,都要嚴格執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限額。農村居民建平房住宅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平方米;建樓房每戶應控制在一百至一百二十平方米。要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由本人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使用非耕地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準建證後方可施工。
(五)村莊建設要堅持走舊村改造、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路子,避免大拆大建。今後凡在村莊內建設各類工程(如道路的拓寬等)需要拆遷舊房時,必須做好拆遷戶的思想工作,並給予妥善安置;對私有住房還應根據拆遷的數量、質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六)在村莊規劃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的集體或個體木瓦匠,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七)村莊內的建築設計、施工、環境的管理可參照集鎮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加速村鎮建設人才培養,逐步建立村鎮建設科研機構
(一)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鎮建設工作的技術人員要合理搭配,並逐步增加科技力量,加強科研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各類技術人員短期培訓工作。對接受培訓的各類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由縣科委、建委聯合發給村鎮建設技術員證書。
(二)利用職業中學為村鎮建設培養急需人才。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職業中學中增設村鎮建設專業班,實行鄉來鄉去,定向招生,不包分配,由鄉鎮和建設部門擇優聘用。凡經有關部門批准聘用的,以享受當地選聘契約制人員或企業職工的同等待遇。
(三)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的設計研究工作。各市地、縣的建設規劃設計單位,要承擔起村鎮建設的規劃設計任務。
八、加強村鎮建設工作的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把村鎮建設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村鎮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結合實際,制訂地方性的村鎮建設規定、辦法。各級村鎮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抓好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對在村鎮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要健全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政府管理村鎮建設的職能部門。要適當調整充實負責村鎮建設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有關村鎮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鄉鎮一級的村鎮規劃建設工作,由鄉鎮政府統一領導,並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村鎮建設的日常管理事務。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各部門要大力支持村鎮建設工作。各級計委、物資部門,對農村建房要給予支持。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撥給村鎮建設事業費,扶持省、市(地)試點村鎮的建設。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村鎮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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