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95-12-04
- 生效日期:1995-12-04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5]72號
【發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1995年12月4日昆政發〔1995〕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雲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除外),必須遵守本規定。
在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由市、縣(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規定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規定所稱村鎮規劃區,是指村鎮建成區和因村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報經批准的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鎮建設以小城鎮建設為重點,以改造和新建相結合,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規劃,有組織、有領導、有計畫的逐步進行建設,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建設成為一定區域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務中心。
第二章 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由市、縣〈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村鎮建設、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鎮建設的實施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二)組織、利用、推廣適用村鎮建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提高村鎮建設水平;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村鎮規劃編制和實施,審批村鎮公共、民用建築的設計,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編制和安排政府用於補助村鎮規劃建設的專項事業經費;
(五)負責培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根據國家、省、市村鎮建設的有關法規、政策和本規定,結合縣(市)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方案或意見。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各類村鎮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按統一規劃編制年度建設實施計畫。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需要,設定村鎮建設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接受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具體行使村鎮建設管理職能。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九條 所有村鎮都應制定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並按批准的規劃實施。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經批准的縣(市)城規劃為依據,並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村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給予指導。
第十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統籌兼顧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特點,綜合部署村鎮的各項建設;
(二)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使村鎮的建設規模、速度、標準同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原則,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建設儘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持防治污染“三同時”,加強村鎮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六)保護文物古蹟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鎮建築風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條 村鎮總體規劃編制的年限為10-20年,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集鎮、村莊的布點、規模和發展方向;村鎮交通、供電、郵電、給排水、商貿市場、教育、環衛、綠化等基礎設施的配置;主要工副業生產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築設施的配置。
第十二條 以村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的村鎮建設規劃年限為3至5年,主要內容包括:村鎮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規模、發展方向和有關技術經濟指標;道路、能源、郵電、給排水、綠化、環衛、商貿市場、文化、教育等各項設施的具體布局;近期建設及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
第十三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政府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村莊建設規劃須提交村民委員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分別由縣、鄉(鎮)、辦事處和村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確需對原批准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報批或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在村鎮規劃範圍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設申請,經村委會議討論同意後,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並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興建鄉(鎮)村企業,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同意,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關於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徵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服務設施,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關於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經批准辦理合法用地手續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必須嚴格按規定抓緊實施建設,一年內未開工又未到批准機關辦理逾期手續的,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即行失效。
第四章 村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村鎮建設項目應當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提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並注意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下列建設項目,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選用經市以上批准的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確保建築質量和施工安全:
(一)二層以上的住宅和與其他設施混合使用的民用建築、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住房和倉庫,跨度在七點五米、二層以上的輕型廠房、倉庫、以及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築物;
(三)道路、橋樑、集鎮給排水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擔上述所列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合法資質等級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核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第二十二條 村鎮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
村民住宅建設應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確保施工質量,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和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須經質量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蓋臨時設施,須經鎮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不得建設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構、建築物。使用期滿或按規劃實施建設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省、市關於加強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交納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集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村鎮飲用水源,防止污染,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及雜物,加強村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和鄉規民約,負責對村鎮建設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對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證或越級設計、施工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使用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三)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三十一條 未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式或未按批准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進行建設的鄉(鎮)村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違法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定建住宅,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鄉人民政府可以對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傷亡事故的,除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外,構成犯罪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和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未設鎮建制的國有和集體農場、林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條例》,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