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7.11.27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27
  • 實施時間:2008.01.01
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規定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對現行240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的1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2)。
三、對已經明令廢止的5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予以統一公布(目錄見附屬檔案3)。
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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