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五保工作暫行規定

山東省農村五保工作暫行規定

《山東省農村五保工作暫行規定》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五保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村中五保戶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五保對象包括: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鰥寡老人、殘疾人和年幼孤兒。對雖有子女,但由於子入贅或女出嫁確無能力贍養的,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也可實行五保。
第三條 五保戶的確定。應由本人申請或村民委員會提名,村民大會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鄉(鎮)政府發給五保供給證。
第四條 五保的內容是:
(一)保吃。由集體供給口糧、副食品以及燃料和零用錢;
(二)保穿。由集體供給衣、帽、鞋襪和被褥、蚊帳以及其他必須的生活用具用品;
(三)保住。由集體負責安排、修建住房,確保住房不破不漏,溫暖、通風、明亮;
(四)保醫。有病及時就醫治療,醫療費用由集體負擔;
(五)保葬。五保人員去世後,由集體負責籌辦喪事和處理好善後工作。
享受五保的孤兒到入學年齡的,要安排就學,並保證其受完義務教育。
第五條 五保的形式,可以採取辦敬老院集中供養的辦法,也可以採取由村民委員會指派專人(或包戶小組)承包的辦法,也可以由親友代養。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切實保證他們的生活和安全。
第六條 五保的供給標準(不含敬老院工作人員和分散五保護理人員的報酬),應略高於當地人均收入的水平。隨著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給標準也要相應提高。各地五保供給的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供給五保戶的糧、款等項費用,以及支付給敬老院工作人員和分散五保護理人員的報酬一般應以鄉、鎮為單位統一籌集,統籌使用;個別情況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村自行籌集、使用。
第七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應貫徹“依靠集體,勤儉辦院,民主管理,敬老養老”的原則,努力做到使五保對象吃好、穿好、住好、休息好、醫療衛生好、文化娛樂好。
敬老院的各項制度由各地根據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要由本人、包養戶和村民委員會三方簽訂供養契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定期檢查,對包養好的要予以表揚;發現贍養不落實的,要及時糾正;造成嚴重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九條 五保戶遺產的繼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五保工作的領導,把五保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做好農村五保工作。要教育民眾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大力開展民眾性的敬老愛幼活動,使之成為良好的社會風氣。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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