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是1989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暫行規定
- 外文名: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rural five guarantees Interim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9]61號
【發布日期】1989-04-27
【生效日期】1989-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喪失勞動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其成年子女常病或殘疾無力贍養者,也列為五保對象。
孤兒長大成人已能自食其力,其他五保對象重新獲得可靠生活來源者,應停止其五保供養。
(一)保吃。供給口糧和油、鹽、菜、肉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零用錢;
(二)保穿。供給衣、帽、鞋、襪和被子、蚊帳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
(三)保住。保證有房住,房屋要牢固安全,能避風,不漏雨;
(四)保醫。患病要及時給予治療,並派人護理,其醫療費由供養單位或承包供養人負責;住院治療費,如供養單位或供養人支付確有困難的,衛生部門要酌情減免;
(五)保葬。五保對象去世後,由供養單位或承包供養人負責處理善後工作。
對適齡入學的五保孤兒要保教,學校免收學、雜費。
(一)集中供養。鄉(鎮)、村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興辦敬老院,對五保戶實行集中供養。敬老院應貫徹“依靠集體,依靠民眾,以養為主,民主管理,勤儉辦院”的方針,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為敬老院開展生產勞動和文化娛樂活動提供各種方便和條件。鄉(鎮)衛生院要定期為五保老人檢查身體,送醫送藥。
(二)分散供養。把供養五保戶的工作承包到其它農戶,並付給承包者適當報酬(具體辦法由鄉、村自定)。村委會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必須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證其供給經費和物資及時兌現,妥善安排他們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