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5年6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03
【生效日期】1985-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對因年老、疾病、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依無靠、無任何經濟收入的農村公民(含無人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孤兒),應採取多種供養形式,保障他們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
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憲法》、《婚姻法》之規定,由成年子女贍養;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殘疾無力贍養的,也應五保。
五保戶由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供養人要負擔五保戶生養死葬所需的全部費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勞務。
五保戶的住房維修、用水、糧食加工等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派義務工承辦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承辦;五保戶患病,由村民委員會派專人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護理和就醫治療:五保戶去世,由村民委員會或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本著節儉原則妥善安葬,有火化條件的要推行火葬。所需醫療費和喪葬費,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孤兒到入學年齡,要安排就學。十六周歲前的學習費用,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五保戶去世,其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處理。按照《五保供養協定》和《遺贈扶養協定》,屬於鄉、村集體供養的,由五保戶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繼承;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