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縣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三章 縣人大常委會履職方式,第四章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五章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七章 人大代表工作,第八章 人大信訪工作,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第十章 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堅持科學發展觀,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認真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保證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縣委的決策。縣人大常委會履行職責中的重大問題,由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縣委批准後再進入法定程式。
第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律、遵循程式,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縣人大常委會職權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和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師宗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調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鄉(鎮)人大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的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根據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十四)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的辭職請求。
(十五)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六)許可對涉嫌犯罪的縣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刑事審判;許可對涉嫌犯罪的縣人大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第三章 縣人大常委會履職方式
第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採取審議決定、審議同意和聽取審議報告的方式。
(一)審議決定下列重大事項議案:
審議縣委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出議案);
審議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
審議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
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議案;
審議主任會議提出的人大工作的制度、規定議案。
(二)審議同意下列重大事項:
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
(三)聽取審議下列重大事項報告:
上級政府決定的事項;
同級政府決定的事項;
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三)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四)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五)詢問和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八)聽取和審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單位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同聽取和審議視察、調查報告相結合,同聽取和審議評議報告相結合。
(十)應經人大法定程式進行監督而未經人大法定程式監督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堅持黨管幹部、發揚民主、依法任免有機統一的原則,採取下列方式:
(一)縣人大常委會黨組、主任會議聽取人事任免案的情況介紹。必要時可召開座談會介紹了解情況。
(二)可組織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和任前演說。
(三)審議下列任免案:
審議縣委委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
審議縣人民政府縣長提出的人事任免案;
審議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任免案;
審議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
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罷免案。
(四)任後頒發任命書,並可組織任職發言、就職宣誓。
第十條 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採取下列方式:
(一)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程、主席團名單方案等重要事項,報請縣委同意後,進入法律程式。
(二)召集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議程、主席團名單、列席人員名單等事項,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或主席團會通過。
(三)做好縣人民代表大會各項工作報告和計畫、預算報告的準備工作。
(四)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通過大會議程,選舉大會主席團等事項。
第四章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政治理論,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熟悉相關工作,不斷提高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積極出席會議、參加履職活動;密切聯繫人大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行使提出議案權。
(一)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三)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個別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撤職案。
(四)縣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議案。
第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對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於會議前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請假。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十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依據法定職權審議議案、報告,採取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主任會議的形式進行。
(一)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以常委會組成人員全體會議的形式舉行,聽取工作報告、議案說明報告,對重大事項議案、決議決定、人事任免議案進行表決。
(二)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審議報告、議案,可提出意見、建議,可提出詢問,可進行辯論討論。
(三)召開主任會議,聽取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的審議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向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四)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審議議題,通知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和回答問題。
第二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和旁聽會議:
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委員的縣人大常委會處級幹部、各委(室)負責人、擔任過正科實職的主任科員,鄉(鎮)人大主席列席會議。
必要時,可以邀請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本行政區域內的部分省、市、縣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公民可以旁聽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重大事項議案、人事任免案、決議決定,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章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二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主任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貫徹中央和省、市、縣委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貫徹全國、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討論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縣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受縣委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縣人民法院代理院長、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議案;根據縣委建議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重大事項議案。
(三)決定常委會會議的日期,確定會議日程,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初審提請全體會議討論的議案、報告;研究全體會議審議意見的處理。
(四)討論擬提請縣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及工作制度、辦法等草案。
(五)向縣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縣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議程草案及其他事項。
(六)討論決定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七)決定常委會會議期間質詢案的答覆形式。
(八)討論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處理意見。
(九)聽取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匯報。
(十)聽取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
(十一)決定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建設的重要事項。
(十二)決定組織執法檢查、代表視察、代表評議。
(十三)研究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代表議案,人民民眾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意見。
(十四)組織開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
(十五)討論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重要工作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的需要答覆的重要事項。
(十六)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時,主任會議可以許可對涉嫌犯罪的縣人大代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並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確認。
第二十六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常委會辦公室、工作委員會負責落實辦理。
第七章 人大代表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保證縣人大代表知情權,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報告的水平和效能。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組織縣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為縣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傳送檔案資料和刊物;邀請縣人大代表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二)改進代表議案建議工作,提高議案、建議提出和處理的質量。
培訓縣人大代表,明確代表議案、建議的基本要求、範圍和程式;指導提議案建議的代表起草、討論、修改、完善議案、建議;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質量。
(三)處理代表來信,接待代表來訪。
(四)規範縣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增強代表活動實效。
組織縣人大代表視察、調研、評議、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活動;編組開展代表活動。
(五)為縣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六)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聯絡並組織市人大代表開展代表活動。
第八章 人大信訪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縣人大常委會的來信,由法工委受理,重要的報領導閱示,並負責交辦。人民民眾來訪由法工委統一接待。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來信來訪情況的綜合分析,為縣人大常委會履行職能及縣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專題調研提供信息和建議。
第三十條 對人民民眾向縣人大常委會反映的司法案件和提出的申訴,由法工委轉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納入工作監督。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信訪件的督辦反饋答覆工作。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是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授權負責有關工作,為常委會履行職能做好服務工作。
(二)負責組織開展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調查、視察、檢查等工作,並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三)負責為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審議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做好調查研究,提供有關資料和法規政策依據。
(四)負責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初審,為常委會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做好初審等準備工作。
(五)負責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對相關部門進行工作評議,並提出報告。
(六)負責辦理常委會交辦的代表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
(七)加強同縣人民政府對口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聯繫,了解相關工作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落實辦理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
(八)辦理省、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 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是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一)了解掌握情況,分析研究問題,提出建議意見,當好參謀。
(二)承擔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常委會黨組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準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做好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的服務工作。
(三)負責綜合協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負責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案有關業務工作。
(四)負責需辦件的辦理、落實、反饋和有關事項的督辦。
(五)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檔案的草擬以及公文處理、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六)負責常委會機關的學習教育、人事管理、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老幹部及接待工作。
(七)負責主任會議安排的其他工作,辦理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