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08年10月28日
  • 第一次修訂:2012年3月20日
  • 第二次修訂:2017年4月28日
守則全文
2008年10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7年4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掌握人大工作必備的知識,熟悉人大工作程式,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牢記黨和人民的重託,保持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圍繞中心、突出主題、講求實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努力做好人大工作;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和活動安排與常委會工作安排發生衝突時,原則上應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出席的,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常委會辦公室遞交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或在分組會議期間因特殊情況離會時,應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室統一匯總,每半年通報一次。未請假而缺席會議的人員應向常委會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委託秘書長約請其談話。未經批准,每年缺席常委會會議兩次及以上的,應按程式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雖經批准,每年缺席常委會會議三次及以上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擬好審議發言提綱。出席常委會會議期間,應集中精力開好會議,圍繞會議議題積極審議發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行使權利;服從會議安排,不得從事有礙會議正常進行的活動。參加常委會會議時,應著正裝,舉止得體。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評議等活動。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帶頭髮揚優良作風,堅持求真務實,講真話乾實事求實效;密切與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自覺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努力維護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良好形象。
第十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並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第十一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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