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08年10月28日
- 第一次修訂:2012年3月20日
- 第二次修訂:2017年4月28日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守則全文2008年10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3...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是濰坊市施行的守則。守則全文 (2012年8月24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有關...
第二條委員會是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由代表大會產生並受其領導,對其負責;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務委員會的...
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
為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並邀請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工作實踐和需要...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山東省濰坊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主要職權 在濰坊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使常務...
(2016年4月27日濰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更好地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
負責濰坊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日常辦公、組織人事、老幹部服務、後勤服務保障等 內設機構 辦公室(秘書科、組織人事科、行政科、老幹部工作科、信訪室)、人事代表工作室(代表聯絡科、選舉任免科、代表建議督辦科)、研究室(綜合科、調研...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執行代表職務,參與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辦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
1983年11月16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第四十一條 下列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推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現任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1954年憲法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職權 ...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按照《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規定請假。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將組成...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四)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有關的在本市實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門負責人;(五)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務委 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規定...
2023年3月11日上午9時,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159位候選人當選為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組成人員 委員長 趙樂際 副委員長 李鴻忠、王東明、肖捷、鄭建邦、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何維...
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自身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行為,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 (2017年6月27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1988年4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