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7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29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修訂時間:2018年3月29日
守則信息,守則全文,

守則信息

1993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圍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鬥目標,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和省委部署要求,恪盡職守。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強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認真學習貫徹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履行職責必備的知識;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認真做好常務委員會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執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給予支持。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注意儀表並佩戴出席證,自覺維護和保障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全程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應當報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報請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批准。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必要時,可以根據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學者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切中主題、簡明扼要。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有關議案時,應當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當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深入實際,了解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參加前款規定的活動中,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黨的民眾路線,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時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和規定,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檔案制度,記錄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與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等履行職責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檔案的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傳播。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請假、請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予以通報或者決定其作出檢查。未經批准連續三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其他違反本守則行為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予以通報或者決定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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