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1993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8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5日
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二、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知識。”
三、第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履行職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
四、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和保障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向常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的,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五、刪去第七條。
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深入實際,了解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參加前款規定的活動中,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七、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請假、請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其他違反本守則行為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予以通報或者決定其作出檢查。未經批准連續三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正)
(1993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常務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知識。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履行職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和保障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全程不能出席和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向常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的,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必要時,可以根據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學者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言。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有關議案時,應當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當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深入實際,了解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參加前款規定的活動中,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時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的,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請假、請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其他違反本守則行為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予以通報或者決定其作出檢查。未經批准連續三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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