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地區:山東省
  • 發布日期:1989-06-19  
  • 生效日期:1989-06-19
  • 主題分類: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辦法全文

(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2年6月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四章 省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五章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
第六章 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
第七章 任免程式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一。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第七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第八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第九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的人選。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三條 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第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長、副省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職務。
第四章 省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的人選。
第十七條 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九條 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第五章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的人選。
第二十一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二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請,批准撤換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第六章 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的人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後,由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二十八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二十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並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決定撤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三十二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罷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七章 任免程式
第三十三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由提請機關提交書面人事任免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請求。
提請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應當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五條 提請任命案,應當附擬任命人員的簡歷、考察情況、任職理由等內容。因新設立機構提請的任命案,須附新設機構批准的檔案。提請批准任命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果的報告。
提請免職案,應當附擬免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免職理由等內容。提請批准辭職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
提請撤職案,應當附擬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撤職理由等內容,並提供有關材料。提請批准罷免、撤換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罷免、撤換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三十七條 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時,應當作提請任免說明。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表決。如需採用其他方式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臨時決定。
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下列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推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
  (二)決定省長的代理人選,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三)決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代理人選;
(四)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代理人選;
  (五)決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代理人選。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事項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逐人表決:
  (一)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
  (三)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四)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五)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
  (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批准任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三條 下列事項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合併表決或者逐人表決:
(一)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三)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四)任免其他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同一工作人員同時被提請任職和免職時,可以合併表決;同一職務要進行任命和免職兩項表決時,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再進行任命項的表決。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表決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人事任免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 撤職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條件,再次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連續兩次提請未獲通過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和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公告,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省新聞媒體上公布。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其中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的人員職務,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時間為準。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機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請求後,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工作單位。
  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備案或者下達批覆的,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十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決定代理職務的人員外,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第五十一條 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為止,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限,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不辦理任免手續。工作變動或者退休,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免職手續。在任職期間亡故的,由提請任命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發現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任命。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增加、減少、合併或者不再列為政府工作部門的,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廳長、委員會主任,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變動時,由有關提請任命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法院,包括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濟南鐵路運輸法院、青島鐵路運輸法院。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檢察院,包括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和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任免辦法的必要性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是1989年6月1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該辦法施行20多年來,在規範任免工作,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地方組織法,頒布了監督法、公務員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中共中央也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都對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為了適應新形勢和與上位法相吻合,結合人大工作實踐,進一步規範我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對任免辦法有關條文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的過程和主要內容
省人大常委會將修訂任免辦法列入立法計畫後,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員會高度重視,列入工作的重要內容,制訂了工作方案,提出了目標要求、調研內容、工作步驟和分工,並收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其他省(市)人事任免辦法。2009年5月份,研究提出了修訂內容,對需要與上位法相吻合部分、吸收有特色的成熟做法部分和刪除部分的主要內容,逐項進行分析,確定了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問題,為有的放矢地修訂做了充分準備。8月份,徵集了各市人大常委會對任免辦法修改的建議,組織人員到有關市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憲法、法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實踐,並借鑑外省(市)人大的做法,草擬出《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稿。9、10月份,組織人員先後到內蒙古、黑龍江、遼寧、江蘇、雲南、湖北等省(區)進行立法調研,並在全國14省(區、市)人大選舉代表聯絡工作座談會上,與上海、福建、陝西、四川等省(市)就制訂任免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討。10月29日,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省委組織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公務員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常委會立法諮詢員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對徵求意見稿逐字逐句進行了討論修改。同時,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徵求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後,再次送上述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稿。今年(1989年)3月18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修訂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並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決定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辦法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條。主要是根據憲法、法律和我省實際,從任免的原則、範圍和程式等各個環節作出補充性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在原任免辦法七章四十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十二條,刪除了兩條,作較大修改的九條。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總則部分。隨著我國一些重要法律的頒布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民眾公認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內容,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二款。同時,還明確了負責具
體承辦人事任免事項的機構,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條的內容。
(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員的任免部分。根據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第六條將任免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同時,在《辦法修訂草案》的第七條和第八條中,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組成人員的人選,都依法作了相應的規定。
考慮到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組成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提出辭職請求的情況,參照我省和外省的做法,在任免辦法第七條中增加了受理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請求的內容,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同時,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和我省以往的做法,增加了一款,即“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作為該條的第二款內容。
(三)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部分。根據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將任免辦法該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四)任免辦理程式部分。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辦法和我省以往的做法,增加了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提請材料、表決程式和撤銷、撤換職務案的表決方式等相關規定,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的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內容。根據我省的實踐,對任免辦法第三十七條(《辦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中頒發任命書的方式作了相應的修改。同時,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增加了“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出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會議進行審議”的規定,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的內容。
為了便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任命人員的了解,我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任命案時,部分被提名人員到會,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或作擬任職發言,收到好的效果。為此,《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做法,對任免辦法第三十二條作了修改。同時,參照全國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的內容,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的第一、二款。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條件,再次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連續兩次提請未獲通過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的內容,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的第四十二條。同時,將任免辦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決定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公告,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省新聞媒體上公布。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其中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的人員職務,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時間為準”,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的第四十四條。刪除了任免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關於“對提請任免的人員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由主任會議決定”的內容。
為了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增加了“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合併或者不再列為政府組成部門的,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的內容,作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五)需要刪除的部分。鑒於我省行政區劃已無地區建制的實際,《辦法修訂草案》刪除了任免辦法中涉及任免、撤銷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職務、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人員職務和批准任免地區所屬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方面的內容。同時,根據我省設有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的情況,依照地方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辦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內容。
另外,還對任免辦法的條款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以上說明和《辦法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人事代表工作室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的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匯報”。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其作為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刪去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關於常委會審議任命案時被提名人應當到會的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刪去了該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為進一步規範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根據憲法、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也對辦法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3月下旬,人事代表工作室將辦法修訂草案報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姜異康,並送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徵求了意見。5月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對辦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同時,將修改後的辦法修訂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有關專門委員會以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人事代表工作室,對辦法修訂草案又作了認真修改。5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列入會議議程”。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二、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應當與監督法的規定相銜接,建議進行修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撤職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辦理”,作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增加撤銷任命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檢察官的,一經發現,應當依法撤銷該項任命”,作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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