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通過時間:2000年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全文
(2000年2月29日葫蘆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8月26日葫蘆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8年8月29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行使任免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三條 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機關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副主任中提名代理的人選,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從相應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提名代理的人選;也可以另提名代理的人選,另提名的代理人選須先任命為副職,再決定代理的職務。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撤銷或通過下列人員職務: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三)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六條 根據市長提名,決定任免或撤銷下列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務:
(一)個別副市長;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
第七條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2個月內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換屆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留任的須重新提請任命,未被任命者原職務自行終止。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人員,換屆後繼續任職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八條 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第九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或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批准撤換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在市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或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批准任命、批准罷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批准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的撤職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人的書面辭職報告,決定是否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章 任免前的準備
第十三條 對擬提請任命人員,提請機關在提請前進行依法提請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提請機關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任免報告;
(二)任免呈報表;
(三)晉升職務的,同時報送考核與民主測評情況材料。
以上材料應反映擬任免人員的真實情況。
逾期不報送任免材料,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不予審議。
第十五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擬提請任免人員的情況,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考察了解,考察的主要內容為依法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提請初任審判員、檢察員的人選,須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擬提請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人員,在會議審議前,須通過常務委員會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及格者,本屆內提請任命不再進行考試。
提請擬晉升職務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人員,按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提請審判和檢察法律職務人員試行任前公示的實施辦法》實施任前公示。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報送的提請任免材料進行覆核和對提請任免人員進行考察了解時,如發現有影響任免的問題,提請機關應及時查清並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材料覆核與考察了解情況形成匯報提綱,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聽取提請機關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匯報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章 任免的審議和表決
第十九條 提請任免材料,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人或提請人委託專人到會宣讀提請報告,介紹擬任免人員情況,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
提請人因故不能到會,須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提請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前,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並向會議作擬任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提請報告進行審議,會議認為有問題需要查證,本次會議對該擬任免人員不進行表決。提請機關對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在下次會議上作出報告。
已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事項,在表決前,提請人或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事項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任免事項中同一職務要進行任命和免職的表決時,先進行免職的表決,再進行任命的表決。
任免事項中同一人要進行任命和免職的表決時,先進行免職的表決,再進行任命的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用按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表決時,設監票人若干人。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到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計票人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擔任。
監票人監督計票過程,並向會議主持人報告計票結果。
任免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五條 提請任命人員未獲通過,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經進一步協商後,在下一次會議上繼續提名。連續2次提名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任命同一職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機構撤銷,被任命人員原任職務需由常務委員會相應免職;機構合併、增設、改變名稱,需要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職務時,須附上級機關依法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通過任命後,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頒發任命書。
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五章 任免的公告和批覆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事項通過後,應將《葫蘆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名單》通過《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市直新聞媒體向社會上公告。
常務委員會復文通知提請人,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生效時間為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此前不得到職或離職,不得對外公布。任職期間不宜繼續擔任職務的,提請機關應及時提出免去職務或撤銷職務的提請報告(議案);死亡的,即時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任命後的監督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須在通過任命後2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報送任期工作計畫。
第三十一條 每年年終,被任命人員向常務委員會呈報書面個人述職報告。常務委員會委託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接受本機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並將述職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有關部門對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的考核情況匯報,必要時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機關受理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控告、申訴、舉報。對政績突出、做出特殊貢獻的被任命人員,常務委員會可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嚴重失職或違法違紀者,依法撤銷職務。
第三十四條 被任命人員受到市級以上獎懲的,提請機關應將獎懲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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