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是2004年6月3日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

該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進行制定,保障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規範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修訂過程,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免範圍
  第三章任免程式
  第四章辭職、撤職
  第五章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規範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辭職,撤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以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任免權。
  第四條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在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有關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項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任免範圍
  第六條人大常委會依照下列規定任免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員:
  (一)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
  (二)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研究室、信訪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四)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根據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六)其他應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
  第七條人大常委會依照下列規定決定任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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