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4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通過時間:1984年9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5年5月1日
辦法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辦法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  告(十三屆第7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3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3日

發展歷程

1984年9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在許可權範圍內對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職、接受或者批准辭職、推選或者決定代理人選、通過人選等人事任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實現黨管幹部原則與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相統一。
第四條 常委會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由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條 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職務:
(一)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任免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免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在自治區人大代表中提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二)根據自治區主席的提名,決定自治區副主席的個別任免,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任免結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三)根據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根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任免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五)根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以及鐵路運輸分院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六條 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推選或者決定下列代理人選:
(一)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在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自治區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自治區副主席中決定一人代理主席的職務。代理主席人選不是副主席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命為副主席後,決定其代理主席的職務。
(三)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代理主任人選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主任後,決定其代理主任的職務。
(四)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一人代理院長的職務。代理院長人選不是副院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院長後,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五)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一人代理檢察長的職務。代理檢察長人選不是副檢察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檢察長後,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決定代理檢察長,由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七條 常委會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自治區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八條 常委會可以撤銷或者撤換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職務:
(一)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
(二)根據自治區主席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個別自治區副主席的職務,決定撤銷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
(三)根據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四)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換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常委會認為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五)根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
(六)根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提請,批准撤換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七)根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決定撤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以及鐵路運輸分院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八)根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本條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備案。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向常委會提出辭職,辭職人員必須遞交書面辭職請求。
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所擔任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條 新一屆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依法選舉產生後,自治區主席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常委會任命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在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任命後,上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自行解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由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繼續擔任原職務的,不再提請重新任命;不再擔任原職務的,應當提請常委會免職。
第十一條 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機構名稱改變、機構撤銷或者合併時,原任職務自行解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任職機構名稱改變、機構合併後,需經常委會任命的,由提請人提請常委會重新任命。
第十二條 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調任新職、退休的,應當提請常委會免職;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其原任職務自然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十三條 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法定事由需受降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的,原提請人應當報常委會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撤職,但依法不需報請的除外;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原提請人應當報常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以前向常委會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個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出的,提請人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說明,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列入常委會當次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人應當書面向常委會提出,並報送相關材料。
提請任命案的材料,應當客觀、全面寫明擬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任職理由。提請批准任命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果的報告。
提請免職、撤職案的材料,應當寫明擬免職、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免職或者撤職理由。提請批准辭職、免職的,須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的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或者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罷免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對提請報送的人事任免材料進行審核,認為對擬任免人員情況需作補充說明的,有關機關應當補充說明並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人事任免案的相關材料應當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擬任免人員的情況。
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 常委會表決人事任免案前,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擬任免人員不符合條件或者有重大問題、情況不清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向提請人說明情況;提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該人事任免案,也可以就有關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付表決。
常委會表決人事任免案前,提請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對該人事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常委會對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由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不能使用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常委會對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職、接受或者批准辭職、推選或者決定代理人選,採用逐人表決的方式進行,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同一職務同時有任命和免職兩項表決時,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再進行任命項的表決。
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委會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有關機關經過進一步研究後,提請人可以再次向常委會提請。連續兩次未獲通過的,在本屆常委會任期內,不得再提請為同一職務的人選。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主任署名或者加蓋常委會公章。頒發任命書的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下列人員不頒發任命書:常委會代理主任,自治區代理主席,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通過本自治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後,發文通知有關機關,並及時在常委會公報上刊載,在《廣西日報》、廣西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自治區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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