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4年9月12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主要是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86年、1995年對這部法律作了修改。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條例中,關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職責規定與現行的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已不一致。該條例的基本內容已在其後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人事任免辦法、議事規則、信訪條例、實施代表法辦法、監督工作條例、聯繫自治區人大代表辦法、立法條例等法規中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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